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彭宥鈞
彭宥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施凱勝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周靜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林惠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即本訴部分:110年度家
繼訴字第96號),暨被告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即反請
求部分: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本院合併審理,前經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