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59號
TPDM,114,附民,459,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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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郭家伊
被 告 蔡宇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暫寄押於法務部○○○○○○○○○○○)
秦葆正




上列被告蔡宇志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宇志秦葆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郭家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洪崇耀范鼎蔭
部分調解成立),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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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