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0號
TPDM,114,附民,20,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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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8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林美菊
陳姵蓁
陳怡瑄
陳忠誠
楊智涵
李宗翰
陳如玲
林文聖
被 告 紀博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0號、114年度訴字第3號偽造
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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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