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04號
TPDM,114,聲,1004,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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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陳峙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
易字第77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5
號案件之民國114年1月13日、同年2月24日、同年4月21日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陳峙仰之選任辯護人,為將審
判期日有關被告陳峙仰張信男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
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峙仰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
75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聲請人乃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理由係為將審
判期日有關被告陳峙仰張信男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
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又本案並
無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
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聲請交付本院法庭錄音光
碟部分為正當,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
交付如主文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行注意事項第6點等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 轉拷利用。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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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