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45號
TPDM,114,簡附民,45,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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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李冠廷 年籍資料均詳卷
李翊菱 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張家鳴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簡字第253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533號毀損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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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