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029號
TPDM,114,簡,1029,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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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829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2項之圖利公然猥褻罪
。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以及本
案所造成危害社會之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於網路平台所獲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萬906 9元(1萬7069元+2000元),得認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3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書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玖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291號  被   告 甲○○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並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5日16時許,先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址設臺北 市○○區○○街0號之林安泰古厝園區內,將其生殖器裸露於褲 外,並用手撫摸而為猥褻行為,復拍攝前述猥褻行為之照片 後,於同日18時17分許、同年月6日17時23分許分別將該照 片張貼於其所申設使用之FansOne及推特平台帳號「咲さち­_ 色攝小天地」頁面(所涉散布猥褻物品部分,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容後述),供平台瀏覽者觀覽後贊助、付費訂閱,甲 ○○自114年1月至同年2月期間合計自FansOne平台獲得新臺幣 (下同)1萬7,069元、贊助2,000元。二、案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接獲民眾檢舉函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被告申設使用之推特及FansOne平台帳號頁面截圖、臺 北市政府民政局114年1月13日北市民宗字第1146008732號函 及附件及被告申請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 罪嫌。被告自FansOne平台獲得之1萬7,069元、贊助2,000元 ,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固認被告將拍攝犯罪事實欄所載猥褻行為之照片 公然張貼於其所申設使用之FansOne及推特平台帳號「咲さち­ _色攝小天地」頁面行為,涉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 物品罪嫌,惟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 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 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 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有司法院釋字第 61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而觀諸被告之推特帳號,該帳號 頁面已加註「未滿18歲不得瀏覽及跟隨」之字樣,且觀之Fa nsOne平台帳號亦有跳出「未滿18請勿收看」之警語,此有 前述頁面截圖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張貼上開照片時,已經採 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尚難認其有何散布猥褻物品之犯行 及犯意,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部分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蘇 筠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 郁 婷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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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