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1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8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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