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636號
TPDM,114,審附民,636,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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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36號
                         第637號
原 告 葉怡君

厲朝正
被 告 鄭冠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冠裕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葉怡君、厲
朝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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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