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181號
TPDM,114,審附民,118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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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81號
原 告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被 告 林世隆


黃○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芸(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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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