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集仁
訴訟代理人 郭盈君律師
張譽馨律師
楊凱雯
被 告 鄭炳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78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