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14年度,5號
TPDM,114,審交重附民,5,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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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阮忠恕
阮玟綺
阮振瑜
阮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黃耀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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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