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01號
TPDM,114,單禁沒,201,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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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柄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5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7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柄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1年度毒偵字第3526號)。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民國112年1月30
日確定(案列:111年度毒偵字第 3526號),嗣於114年1月
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
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
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
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
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包裝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一
併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米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1包 毛重0.28公克,淨重0.067公克,取樣0.012公克,餘重0.055公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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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