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57號
TPDM,114,單禁沒,157,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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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善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635至6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善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35號等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丁善章於民國110年3月13日凌晨3時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17號裁定令
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被告前於108年12月16日中午12
時許,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經併案
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
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635至6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
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物品,送鑑後,分別檢出含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110年3月
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聲
沒卷第8頁、第13至14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附表編號1
至2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
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
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 1 白色粉末1包 ⑴淨重0.4050公克,取0.0026公克,驗餘淨重0.4024公克。 ⑵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白色結晶塊1包 ⑴淨重0.4690公克,取0.0002公克,驗餘淨重0.4688公克。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注射針筒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電子磅秤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吸食器具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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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