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16號
TPDM,114,單禁沒,116,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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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芳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8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芳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110年度毒偵字第1873號)確定
。前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
訴處分(110年度毒偵字第1873號)確定等節,此有不起訴
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
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如附表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2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可憑(毒偵字卷第19頁、第107頁),屬違禁
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附表(民國):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一 塑膠球吸食器 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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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