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恐嚇取財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58號
TPDM,113,附民,1558,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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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8號
原 告 曾敏睿


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傅于瑄律師
施東昇律師
被 告 郭思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30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思緯被訴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930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曾敏
睿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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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