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8號
原 告 曾敏睿
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傅于瑄律師
施東昇律師
被 告 郭思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30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思緯被訴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930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曾敏
睿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