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44號
第1542號
第1544號
原 告 楊秀媛
陳雅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清良
原 告 曾惠如
被 告 黃鈺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九分於本院第
二十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6日上午9時
29分在本院第1法庭宣判,惟因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
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
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