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82號
TPDM,113,訴緝,82,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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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仲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8
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民國114年3月1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
114年4月26日上午9時29分許宣判,惟因該日適逢假日,難
以如期宣判,故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茲為免再開辯論
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且因提早
宣判並無不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 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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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