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111號
TPDM,113,訴緝,111,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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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博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1
8號、第5676號、第5875號、第6609號、第7932號、第8188號、
第8237號、第8238號、第9201號、第9474號、第11085號、第112
46號、第12804號、第14942號、第15705號、第17681號、第2296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博易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
示之刑。
未扣案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呂博易於民國111年10月底某日,加入(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10號、第5177
號、第5594號、第668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67號審理中)劉緯呈(Telegram暱稱「
麥當勞叔叔」,由本院另行審結)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擔任「取簿手」負責收取被害人遭詐欺而交付之金融
帳戶,亦擔任「提領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交付之款
項,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呂博易劉緯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
三編號7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被害人施以
詐術,致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依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寄件時間,在
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寄件地點,以統一超商賣貨便,將附表
三編號7所示遭詐欺帳戶之金融卡寄送至指定之附表三編號7
所示取件地點之統一超商門市,並以通訊軟體告知金融卡密
碼後,由呂博易劉緯呈指示,於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取件
時間,至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取件地點,領取上開裝有金融
卡之包裹後,再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二、呂博易劉緯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以洗錢之犯意聯絡,分由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於附表三編號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至6、8
至14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4所示之被
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4所示之被害人陷
於錯誤,因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
至6、8至14所示之寄件時間,在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4所
示之寄件地點,以統一超商賣貨便,將附表三編號1至6、8
至14所示遭詐欺帳戶之金融卡寄送至指定之附表三編號1至6
、8至14所示取件地點之統一超商門市,並以通訊軟體告知
金融卡密碼後,由呂博易劉緯呈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至6
、8至14所示之取件時間,至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4所示之
取件地點,領取上開裝有金融卡之包裹後,再轉交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本案詐欺集團並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二編號26
至33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復於附表
四編號1至51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四編號1至51所示之詐
欺方式,對附表四編號1至51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
表四編號1至51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依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四編號1至51所示之交付時間,以附
表四編號1至51所示之交付方式,將附表四編號1至51所示遭
詐欺金額轉入附表四編號1至51所示之帳戶內,由劉緯呈
附表五編號1至23所示帳戶之金融卡交付予呂博易,由呂博
易依劉緯呈指示,於附表五編號1至23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
表五編號1至23所示之提領地點,持附表五編號1至23所示帳
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五編號1至23所示之提領金額後,交付
劉緯呈,再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隱匿前
述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呂博易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並
無爭執(見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1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
124至129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
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皆與本案事實具有關連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故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訊問及審判中坦承不
諱,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李世平於偵訊之供述。
 ⒉附表三編號1至8、10至14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
 ⒊告訴人陳子濤於警詢之指訴。
 ⒋附表四編號1至8、10至42、44至51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

 ⒌告訴代理謝數雄李駱雅媛於警詢之指訴。
 ⒍取簿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及貨態相關資料。
 ⒎帳戶A-1、A-10、A-11、A-13、A-20至A-22之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表。
 ⒏帳戶A-23、B-1至B-8之交易明細表。
 ⒐附表三編號1、8、12、14所示被害人之報案紀錄、帳戶交易
明細、通訊紀錄擷圖、貨態查詢系統資料、交貨便收據照片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⒑附表三編號2、4、6、9所示被害人之報案紀錄、通訊紀錄擷
圖、貨態查詢系統資料、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⒒附表三編號3、5、10、11所示被害人之報案紀錄、帳戶交易
明細、通訊紀錄擷圖、貨態查詢系統資料、監視錄影畫面擷
圖。
 ⒓附表三編號7、13所示被害人之報案紀錄、通訊紀錄擷圖、貨
態查詢系統資料、交貨便收據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⒔附表四編號1至3、5至8、10、12、14、15、29、31至33、35
、44至46、48、50所示被害人之報案紀錄、交易明細擷圖。
 ⒕附表四編號4、9、27、36、38、39、42所示被害人之報案紀
錄。
 ⒖附表四編號11、13、21至24、28、30、34、37、40、41、43
、47、51所示被害人之報案紀錄、交易明細擷圖、通訊紀錄
擷圖。
 ⒗附表四編號16、18、20所示被害人之交易明細擷圖。
 ⒘附表四編號17、19所示被害人之交易明細擷圖、通訊紀錄擷
圖。
 ⒙附表四編號25、26所示被害人之報案紀錄、通訊紀錄擷圖。
 ⒚警方製作之提領一覽表。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關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新舊法比
較,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乃因各
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
、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
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
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
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
。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
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施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復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
後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⑵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
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
日修正時,則移列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足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且
行為人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者,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7
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復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宣告刑受特
定犯罪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限制
,為「5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法定刑及宣告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就自白減刑規定部分,依112年6
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明定於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而113年7月31日修正之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則另設「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均為112年6月14日修正前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無之限制。
 ⒋故依上開說明,以洗錢防治法前述法定刑、宣告刑限制及自
白減刑要件限制等修正情形暨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與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整體
比較,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
達1億元,不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或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均較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所定之法定刑為輕,在想像競合下,均應從
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規定之法定刑最低度均較修正前後一般洗錢罪之法定
刑最低度為長,亦無刑法第55條但書之適用,則於本案修正
前後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輕重,對於被告實無較有利或不利
可言,然對於輕罪部分之減刑規定,既仍應作為處斷刑之量
刑基礎,則被告就所為洗錢犯行,既有後述之犯罪所得,而
未自動繳交全部,若依113年7月31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前段規定,即無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而無此等輕
罪減刑事由之量刑有利因子,準此,本案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論處。
 ⒌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然就本案應適用之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故上開修正,與被告所
為犯行無涉,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附此敘明。
 ㈡罪名: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三編號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暨
附表四編號1至5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
  被告與劉緯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號1至51所為,各係以一行為
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分別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數罪併罰: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三編號7、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
號1至5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2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減刑事由之審酌:
  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所犯洗錢犯行,合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
定,而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各罪均係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
上說明,由本院於量刑時併衡酌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各罪此
一減刑事由,在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內合
併評價。
 ㈦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貪圖不法利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遂行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行,造成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告訴人或被
害人,分別受有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遭詐欺帳戶金融卡之
財產損害,並致附表四編號1至51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分
別受有附表四編號1至51所示遭詐欺金額之財產損害,進而
隱匿此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嚴重影響金融、
社會秩序之穩定,實屬不該,復衡酌告訴人黃宏豊(見本院
卷第87頁)、告訴人陳郁如(見本院卷第160頁)、被害人
阮絨(見本院卷第71頁)、告訴人李青珊(見本院卷第57頁
)、告訴人謝雅雲(見本院卷第73頁)、被害人蕭鈺霖(見
本院卷第67頁)、被害人王遠祥(見本院卷第85頁)、告訴
人陳正欽(見本院卷第63頁)、告訴人胡瑞哲(見本院卷第
160頁)、告訴人陳雅妤(見本院卷第79頁)、告訴人楊貹
鍹(見本院卷第160頁)、告訴人林宜佩(見本院卷第83頁
)、告訴人邱鈺臻(見本院卷第61頁)、被害人林柏汶(見
本院卷第69頁)、告訴人魏翊宸(見本院卷第160頁)、告
訴人王昱棻(見本院卷第55頁)、被害人牟蓓澄(見本院卷
第59頁)、告訴代理李駱雅媛(見本院卷第160頁)、告
訴人曾聖紋(見本院卷第160頁)、告訴人吳宜庭(見本院
卷第65頁)、告訴人吳秉遠(見本院卷第81、175頁)、告
訴代理黃若蓮(見本院卷第160頁)以言詞、書狀表示因
本案遭詐欺所受之損害,及對於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兼衡
被告犯罪後之態度,並考量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示被告之品行,暨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述另案入監前
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與母同住,須扶養母之生
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158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㈧不定執行刑之說明:
 ⒈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 89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 照)。
 ⒉經查,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 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本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惟被 告有另案經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不就被告所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 有期徒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每領取裝有金融卡之包裹1件,報酬為8 00元,會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給伊,而提領款項之報酬,則 係所提領款項之1.5%等語(見偵9201卷第285至286頁;偵12 804卷第187至188頁;偵14942卷第312頁),則以此計算後 ,被告於取簿部分之報酬共11,200元,提領款項部分之報酬 共19,245元,合計為30,4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犯罪所得 欄所示),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犯罪所得 1 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三編號7 呂博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取簿部分之犯罪所得: 依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就帳戶A-1至A-25共取件14次,每次800元,合計報酬為11,200元(計算式:80014=11,200)。 ㈡提領款項部分之犯罪所得: 依附表五編號1至23所示,合計提領金額為128萬3,010元,則合計報酬為19,245元(計算式:1,283,0100.015=19,245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㈢合計犯罪所得: 30,445元(計算式:11,200+19,245=30,445) 2 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號1、2、7、9、17、21、22 呂博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號3至6、11、12、16、18、20、23至35 呂博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號19 呂博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5 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號8、10 呂博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6 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號13至15 呂博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7 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號36、38、50 呂博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8 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號39、45、48、51 呂博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犯罪事實二暨附表四編號37、40至44、46、47、49 呂博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
編號 帳戶簡稱(即起訴書附表2-1、2-2之帳戶代稱) 銀行帳號 戶名 1 帳戶A-1 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范振源 2 帳戶A-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廖慧汝 3 帳戶A-3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袁曉萍 4 帳戶A-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袁曉萍 5 帳戶A-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袁曉萍 6 帳戶A-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袁曉萍 7 帳戶A-7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袁曉萍 8 帳戶A-8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袁曉萍 9 帳戶A-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黃宏豊 10 帳戶A-10 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震沅 11 帳戶A-11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馬夢婷 12 帳戶A-1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林秀宦 13 帳戶A-1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王品立 14 帳戶A-1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陳妤洵 15 帳戶A-1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陳妤宸 16 帳戶A-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賴梅貴 17 帳戶A-17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賴梅貴 18 帳戶A-18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王昱晨 19 帳戶A-19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王昱晨 20 帳戶A-20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莊玉琴 21 帳戶A-21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莊玉琴 22 帳戶A-2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柯宗婕 23 帳戶A-2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李慧真 24 帳戶A-24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郁如 25 帳戶A-25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郁如 26 帳戶B-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陳沁榆 27 帳戶B-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高開明 28 帳戶B-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29 帳戶B-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林辰唏 30 帳戶B-5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31 帳戶B-6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32 帳戶B-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33 帳戶B-8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寄件時間、地點 遭詐欺帳戶 取件時間、地點 1 蔡昀穎 (告訴人) 111年11月18日某時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8日某時,應予更正) 以LINE向上網尋找家庭代工機會之蔡昀穎佯稱:如欲加入家庭代工行列,須先寄送金融卡云云,致蔡昀穎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1日下午6時24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正神門市 帳戶A-1 (范振源蔡昀穎之夫) 111年11月24日上午2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晉江門市 2 廖慧汝 (告訴人) 111年11月20日某時 以LINE向上網尋找借款機會之廖慧汝佯稱:申請貸款之帳戶遭凍結,須提供金融卡與密碼以便處理云云,致廖慧汝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10分許,應予更正)、 雲林縣○○鄉○○路0號之統一超商崙背門市 帳戶A-2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5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忠聯門市 3 袁曉萍 (告訴人) 111年11月17日某時 以LINE向上網尋找家庭代工機會之袁曉萍佯稱:如欲加入家庭代工行列,須先寄送金融卡云云,致袁曉萍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17日下午1時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板仁門市 帳戶A-3至A-8 111年11月19日下午2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鼎盛門市 4 黃宏豊 (告訴人) 111年11月21日某時 以LINE向上網尋找家庭代工機會之黃宏豊佯稱:如欲加入家庭代工行列,須先寄送金融卡云云,致黃宏豊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1日某時、 某不詳地址之統一超商門市 帳戶A-9 111年11月24日上午2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德金門市 5 陳震沅 (告訴人) 111年11月20日某時 以LINE向上網尋找家庭代工機會之陳震沅佯稱:公司為避稅,須使用員工之帳戶購買材料云云,致陳震沅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1日下午9時5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之統一超商蘆義門市 帳戶A-10 111年11月24日上午3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萬光門市 6 馬夢婷 (告訴人) 111年11月17日某時 以LINE向上網尋找求職訊息之馬夢婷佯稱:有兼職打工之家庭代工職缺,但須先寄送金融卡作為擔保云云,致馬夢婷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17日下午6時54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強民門市 帳戶A-11 111年11月20日下午1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新秀門市(起訴書誤載為秀朗路,應予更正) 7 林秀宦 (告訴人) 111年11月15日某時 以LINE向上網尋找家庭代工機會之林秀宦佯稱:如欲加入家庭代工行列,須先寄送金融卡作為擔保云云,致林秀宦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15日下午8時3分許、 南投縣○里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埔慶門市 帳戶A-12 111年11月19日下午1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華興門市 8 蔡惠如 (被害人) 111年11月18日某時 以LINE向洽詢家庭代工訊息之蔡惠如佯稱:家庭代工內容為全聯會員卡貼條碼,如員工提供金融卡可獲得補助云云,致蔡惠如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15日下午9時2分許、 雲林縣○○鄉○○路00號之統一超商褒忠門市 帳戶A-13 (王品立蔡惠如之母) 111年11月20日下午2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仙岩門市 9 陳妤洵 (被害人) 陳子濤 (告訴人) (起訴書誤載為陳子滔,應予更正,右同) 111年11月30日某時 以LINE向洽詢家庭代工訊息之陳子濤之女陳妤洵佯稱:如欲加入家庭代工行列,須先寄送金融卡購買材料云云,致陳妤洵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1日下午5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廈門門市 帳戶A-14 (陳子濤為陳妤洵之父) 111年12月3日上午9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錦龍門市 111年12月1日下午9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廈門門市 帳戶A-15 (陳妤宸為陳妤洵之姊) 111年12月4日上午2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曾德門市 10 賴梅貴 (告訴人) 111年11月22日某時 以LINE向洽詢家庭代工訊息之賴梅貴佯稱:如欲加入家庭代工行列,須先寄送金融卡購買材料云云,致賴梅貴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2日下午11時9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豐竹門市 帳戶A-16至A-19 (王昱晨為賴梅貴之男友) 111年11月25日上午2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忠聯門市 11 莊玉琴 (告訴人) 111年11月26日某時 佯裝華南銀行會計,以電話向莊玉琴佯稱:一張金融卡可以借貸15萬元,須先寄送金融卡云云,致莊玉琴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6日下午4時15分許、 南投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康壽門市 帳戶A-20至A-21 111年11月30日下午1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仁金門市 12 柯宗婕 (告訴人) 111年11月20日某時 以LINE向洽詢家庭代工訊息之柯宗婕佯稱:公司為節稅,須使用員工之帳戶云云,致柯宗婕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2日下午4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同銘門市 帳戶A-22 111年11月25日下午7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仁金門市 13 李慧真 (告訴人) 111年12月1日某時 以LINE向上網求職之李慧真佯稱:如欲從事手工扁珠,因材料實名制,須先提供金融卡云云,致李慧真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1日下午9時1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仁伯門市 帳戶A-23 111年12月3日上午7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統一超商榮金門市 14 陳郁如 (告訴人) 111年11月26日某時 以LINE向洽詢借貸訊息之陳郁如佯稱:公司為節稅,須提供保證金以解除凍結,且須提供金融卡進行認證云云,致陳郁如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9日下午7時5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王田門市 帳戶A-24至A-25 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錦合門市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及轉入帳戶 遭詐欺金額 (新臺幣) 1 曾聖淵 (告訴人) 111年11月24日 下午7時49分許 佯稱曾聖淵順發3C網站之資料遭駭客外洩,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曾聖淵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39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 4萬9,985元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48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 4萬9,985元 111年11月24 下午9時4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9時46分許,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帳戶A-1 9萬9,999元 2 范靖騰 (告訴人) 111年11月26日 上午1時19分許 佯稱范靖騰在雄獅旅行社之消費遭重複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退費云云,致范靖騰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6日 下午11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27日上午0時23分許,應予更正) 行動支付(街口支付) 帳戶A-2 4萬9,985元 111年11月26日 下午11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27日上午0時25分許,應予更正) 行動支付(街口支付) 帳戶A-2 4萬9,985元 3 阮絨 (被害人)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12分許 佯稱阮絨在FB購物網頁之資料遭盜用消費,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阮絨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46分許 行動支付(台新Pay) 帳戶A-9 2萬8,088元 4 馬賦元 (告訴人)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4分許 佯稱馬賦元順發3C網站之資料遭駭客外洩,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馬賦元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4日 下午9時2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9 2萬9,987元 5 鄒家順 (被害人) (起訴書誤載為鄒佳順,應予更正,右同)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42分許 佯稱鄒家順在順發3C網站之消費遭重複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鄒家順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起訴書誤載為李青珊,應予更正)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56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9 2萬8,659元 6 蔡維陵 (告訴人) 111年11月23日 下午4時28分許 佯稱蔡維陵順發3C網站之資料遭駭客外洩,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蔡維陵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53分許 ATM轉帳 帳戶A-9 (起訴書誤載為網路轉帳,應予更正) 2萬3,985元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4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8時44分許,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帳戶A-10   4,985元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4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8時46分許,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帳戶A-10   5,985元 7 顏宇成 (告訴人) 111年11月24日 下午5時8分許 佯稱顏宇成順發3C網站之資料遭駭客外洩,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顏宇成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1分許 (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網路轉帳 帳戶A-10 (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4萬9,988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8分許 ATM轉帳 帳戶A-10 (起訴書誤載為網路轉帳,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111年11月24日 下午8時23分許 ATM轉帳 帳戶A-10 (起訴書誤載為網路轉帳,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8 李青珊 (告訴人) 111年11月20日 下午5時30分許 佯稱李青珊順發3C網站之消費遭重複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李青珊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19分許 ATM轉帳 帳戶A-11 2萬4,020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53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7時55分許,應予更正) ATM轉帳 帳戶B-2 2萬9,988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56分許 ATM轉帳 帳戶B-2 2萬9,988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8時11分許 ATM轉帳 帳戶B-2 2萬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8元,應予更正) 111年11月20日 下午8時15分許 ATM轉帳 帳戶B-2 2萬9,988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9 謝雅雲 (告訴人) 111年11月20日某時 佯稱謝雅雲在世界展望會之捐款金額遭誤植,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謝雅雲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上午0時17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1 9萬9,987元 10 蕭鈺霖 (被害人)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38分許 佯稱蕭鈺霖順發3C網站之扣款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蕭鈺霖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17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3 5萬3,015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35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4 9萬9,988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36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4 2萬9,985元 11 王俊權 (告訴人) 111年12月4日 下午6時58分許 佯稱王俊權之網購訂單遭誤植,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王俊權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4日 下午7時11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4 2萬1,345元 12 王遠祥 (被害人) 111年12月4日 下午7時16分許 佯稱王遠祥順發3C網站之會員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王遠祥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4日 下午7時56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4 1萬6,013元 13 陳正欽 (告訴人) 111年12月3日 下午2時59分許 佯稱陳正欽遭人在優仕曼網站消費,須配合銀行人員測試帳戶云云,致陳正欽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14分許 ATM跨行存款 帳戶A-15 2萬9,985元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22分許 ATM跨行存款 帳戶A-23 2萬1,985元 14 蔡玄正 (告訴人) 111年12月3日 下午3時40分許 佯稱蔡玄正在優仕曼網站之消費扣款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操作抵銷云云,致蔡玄正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13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5 6萬0,120元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33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3 3萬0,001元 15 陳世銘 (被害人) 111年12月3日某時 佯稱陳世銘在優仕曼網站之消費扣款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操作抵銷云云,致陳世銘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14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5 6萬0,123元 16 林俊凱 (被害人) 111年11月25日 下午8時38分許 佯稱林俊凱順發3C網站之消費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林俊凱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5日 下午9時29分許 ATM轉帳 帳戶A-17 2萬9,985元 111年11月25日 下午9時38分許 ATM轉帳 帳戶A-17 2萬9,989元 111年11月25日 下午10時1分許 ATM跨行存款 帳戶A-17 2萬9,985元 17 胡海默 (告訴人) 111年11月25日某時 佯稱胡海默在旋轉拍賣網站之賣場,須配合銀行人員進行認證云云,致胡海默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5日 下午9時14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7 4萬9,989元 111年11月25日 下午9時19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7 4萬9,958元 18 胡瑞哲 (告訴人) 111年11月25日 下午10時許 佯稱胡瑞哲在喜樂時代影城之消費金額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胡瑞哲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5日 下午11時59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8 2萬7,123元 19 高意如 (被害人) 111年11月25日 下午9時41分許 佯稱高意如之某保健食品網站會員等級遭誤設,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高意如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5日 下午10時29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7   6,015元 20 曾昱翔 (告訴人) 111年11月25日 下午7時16分許 佯稱曾昱翔順發3C網站之扣款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曾昱翔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5日 下午7時54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8 2,123元 111年11月25日 下午8時25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18   7,985元 21 陳雅妤 (告訴人) 111年11月30日 下午7時38分許 佯稱陳雅妤簽收之OneBoy冰封衣收貨單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陳雅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30日 下午8時20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0 9萬9,985元 111年11月30日 下午8時2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25日,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帳戶A-20 4萬9,985元 22 楊貹鍹 (告訴人) 111年11月29日 下午9時12分許 佯稱楊貹鍹在蝦皮網站之賣場有異常龐大金流,須配合銀行人員調查云云,致楊貹鍹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1日 上午0時3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1 9萬9,985元 23 林宜佩 (告訴人) 111年11月26日 下午8時8分許 佯稱林宜佩購買OneBoy冰封衣時遭誤植資料,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林宜佩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6日 下午9時23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2 4萬9,999元 111年11月26日 下午9時2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9時32分許,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至帳戶A-22 4萬1,100元 24 謝旻真 (告訴人) 111年11月26日某時 佯稱謝旻真在旋轉拍賣網站之付款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謝旻真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6日 下午9時31分許 ATM轉帳 帳戶A-22 1萬5,989元 25 陳南妹 (被害人) 111年11月26日 下午8時9分許 佯稱陳南妹購買OneBoy冰封衣時重複下單,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陳南妹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6日 下午9時10分許 ATM轉帳 帳戶A-22 2萬9,988元 26 邱鈺臻 (告訴人) 111年11月26日 下午7時許 佯稱邱鈺臻之旋轉拍賣網站帳戶須經認證以免被停權云云,致邱鈺臻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6日 下午9時43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9時44分許,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帳戶A-22 1萬0,100元 27 黃幸瑜 (告訴人) 111年12月3日 下午4時43分許 佯稱黃幸瑜遭人在FB網站消費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操作解除云云,致黃幸瑜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13分許 臨櫃匯款 帳戶A-23 2萬1,022元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22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3   7,002元 28 鄧碧鳳 (被害人)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1分許 佯稱鄧碧鳳在FB網站之消費遭重複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鄧碧鳳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30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3 1萬8,995元 29 羅瑞容 (被害人) 111年12月2日某時 佯稱羅瑞容在生活市集網站之消費設定錯誤,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羅瑞容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2日 下午5時59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4 4萬9,920元 111年12月2日 下午6時1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4 4萬9,985元 111年12月2日 下午6時6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4 4萬9,983元 30 李昱臻 (告訴人) 111年12月2日某時 佯稱李昱臻在旋轉拍賣網站之賣場因無法下標,須配合銀行人員認證云云,致李昱臻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2日 下午5時40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5 2萬8,138元 31 林柏汶 (被害人) 111年12月2日某時 佯稱林柏汶在某電商網站之自動扣款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林柏汶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2日 下午5時42分許 ATM轉帳 帳戶A-25 2萬0,138元 32 魏翊宸 (告訴人) 111年12月2日 下午4時53分許 佯稱魏翊宸在HBK購物網站遭誤刷消費,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魏翊宸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2日 下午5時27分許 ATM轉帳 帳戶A-25   9,985元 33 趙健翔 (告訴人) 111年12月2日 下午4時43分許 佯稱趙健翔之BHK'S網站帳戶遭駭客入侵下單,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趙健翔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2日 下午5時35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5 4萬9,987元 34 柯柏安 (被害人) 111年12月2日 下午6時12分許 佯稱柯柏安在旋轉拍賣網站之賣場因無法下標,須配合銀行人員認證云云,致柯柏安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2日 下午6時48分許 ATM轉帳 帳戶A-25 2萬2,012元 35 蔡宜蓓 (告訴人) 111年12月2日某時 佯稱蔡宜蓓之BHK'S網站帳戶遭誤設扣款,須依指示處理云云,致蔡宜蓓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起訴書誤載為趙健翔,應予更正) 111年12月2日 下午5時37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A-25 2萬0,000元 36 林曉函 (被害人) 111年12月3日某時 佯稱林曉函在Cathristine網站之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林曉函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3日 下午7時49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1 4萬9,989元 111年12月3日 下午8時許 網路轉帳 帳戶B-1 9萬7,123元 37 簡劭哲 (告訴人)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50分許 佯稱簡劭哲在誠品網站之扣款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簡劭哲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下午8時38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2   4,998元 38 曾喜彥 (告訴人) 111年11月20日 下午5時許 佯稱曾喜彥在某網站之扣款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曾喜彥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12分許 ATM轉帳 帳戶B-3 2萬9,105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25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3 9萬9,998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30分許 ATM轉帳 帳戶B-3 2萬0,005元 39 王昱棻 (告訴人) 111年11月20日 下午5時53分許 佯稱王昱棻在臺北花園酒店之消費遭重複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云云,致王昱棻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37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5   9,985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41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5   9,985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42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5   9,985元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43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5   9,985元 40 牟蓓澄 (被害人) 111年11月20日 中午12時36分許 佯稱牟蓓澄在旋轉拍賣網站之賣場無法下標,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牟蓓澄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下午8時15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5   9,999元 41 李佳欣 (告訴人) 111年11月20日 上午0時1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上午0時23分許,應予更正) 佯稱李佳欣在旋轉拍賣網站之賣場無法下標,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李佳欣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21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5   7,123元 42 陳美儒 (被害人)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許 佯稱陳美儒喜樂時代影城之儲值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陳美儒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31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5   4,123元 43 林玉雯 (告訴人) (起訴書誤載為告訴代理李駱雅媛,應予更正) 111年11月20日 下午5時許 佯稱林玉雯在蝦皮網站之賣場無法下標,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林玉雯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21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5   8,059元 44 曾聖紋 (告訴人) 111年10月28日 下午4時7分許 佯稱曾聖紋在蝦皮網站之賣場須做正品認證,並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曾聖紋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0月29日 下午3時5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帳戶B-6 2萬7,123元 111年10月29日 下午4時3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帳戶B-6 1萬4,473元 45 陳世祐 (被害人) 111年10月29日 某時 佯稱陳世祐在94怪電競網站之貨款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解除云云,致陳世祐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0月30日 上午0時19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6 2萬9,985元 46 蕭秀宇 (告訴人) 111年10月28日 某時 佯稱蕭秀宇在旋轉拍賣網站之帳號有問題,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蕭秀宇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0月30日 上午0時52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6   4,105元 47 吳宜庭 (告訴人) 111年10月30日 下午11時許 佯稱吳宜庭在旋轉拍賣網站之賣場無法下標,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吳宜庭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0月30日 下午11時48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7   9,989元 48 宋怡萱 (被害人) 111年10月30日 下午11時5分許 佯稱宋怡萱在旋轉拍賣網站之賣場無法下標,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宋怡萱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0月30日 下午11時59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7 (起訴書誤載為ATM轉帳,應予更正) 2萬8,125元 49 許書綺 (告訴人) 111年10月30日某時 佯稱許書綺在蝦皮網站之賣場無法下標,須配合銀行人員處理云云,致許書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0月31日 上午0時5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7   9,985元 50 賴建志 (告訴人) 111年12月21日 下午6時50分許 佯稱賴建志遭人在杜蕾絲網站加入會員,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扣款云云,致賴建志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22日 上午0時6分許 網路轉帳 帳戶B-8 9萬9,088元 51 吳秉遠 (告訴人) 111年12月21日 下午9時6分許 佯稱吳秉遠戰神MARS網站會員設定有誤,須配合銀行人員取消扣款云云,致吳秉遠陷於錯誤因而交付。 111年12月21日 下午9時54分許 ATM轉帳 帳戶B-8 2萬9,986元 111年12月22日 上午0時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0時8分許,應予更正) ATM轉帳 帳戶B-8 2萬1,123元 附表五: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 (告訴人) 1 111年10月30日 上午0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帳戶B-6 1萬4,000元 曾聖紋(附表四編號44) 2 111年10月30日 上午0時23分至2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帳戶B-6 6萬元 (分2筆提領) 陳世祐(附表四編號45) 3 111年10月30日 上午1時4分至1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帳戶B-6 4,900元 (分2筆提領) 蕭秀宇(附表四編號46) 4 111年10月31日 上午0時3分至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松山郵局 帳戶B-7 5萬9,000元 (分4筆提領) 吳宜庭(附表四編號47) 宋怡萱(附表四編號48) 許書綺(附表四編號49) 5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20分至2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金恩門市 帳戶B-3 3萬5,015元 (分3筆提領) 曾喜彥(附表四編號38) 6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29分至3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政富店、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金恩門市 (起訴書漏未記載統一超商金恩門市,應予補充) 帳戶B-3 10萬0,025元 (分5筆提領) 曾喜彥(附表四編號38) 7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帳戶B-3 1萬4,000元 曾喜彥(附表四編號38) 8 111年11月20日 下午6時56分至5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帳戶B-5 7萬元 (分4筆提領) 王昱棻(附表四編號39) 9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3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帳戶A-13 5萬3,000元 蕭鈺霖(附表四編號10) 10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政富店 帳戶B-5 1萬9,000元 李佳欣(附表四編號41) 陳美儒(附表四編號42) 林玉雯(附表四編號43) 11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45分至4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帳戶B-4 15萬元 (分3筆提領) 蕭鈺霖(附表四編號10) 12 111年11月20日 下午7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帳戶B-2 6萬元 李青珊(附表四編號8) 13 111年11月20日 下午8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政富店 帳戶B-5 1萬1,000元 牟蓓澄(附表3編號40) 14 111年11月20日 下午8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帳戶B-2 6萬元 李青珊(附表四編號8) 15 111年11月20日 下午8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興政店 帳戶B-2 4,000元 簡劭哲(附表3編號37) 16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16分至1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之深坑草地尾郵局 帳戶A-23 7萬1,000元 (分2筆提領) 不詳之人 黃幸瑜(附表四編號27) 17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18分至2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之深坑草地尾郵局 帳戶A-15 15萬元 (分3筆提領) 蔡玄正(附表四編號14) 陳世銘(附表四編號15) 陳正欽(附表四編號13) 18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之深坑草地尾郵局 帳戶A-23 2萬9,000元 陳正欽(附表四編號13) 黃幸瑜(附表四編號27) 19 111年12月3日 下午5時38分至4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深坑北福店 帳戶A-23 4萬9,015元 (分3筆提領) 鄧碧鳳(附表四編號28) 蔡玄正(附表四編號14) 20 111年12月3日 下午7時55分至下午8時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帳戶B-1 14萬7,025元 (分8筆提領) 林曉函(附表四編號36) 21 111年12月3日 下午8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深坑郵局 帳戶B-1 3,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3,005元,應予更正) 林曉函(附表四編號36) 22 111年12月22日 上午0時11分至1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國泰銀行八德分行 (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帳戶B-8 10萬0,025元 (分5筆提領) 賴建志(附表四編號50) 23 111年12月22日 上午0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國泰銀行八德分行 (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帳戶B-8 2萬0,005元 吳秉遠(附表四編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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