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方寶慶(住居所詳卷)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代 理 人 黃重鋼律師
被 告 李妍瑾(住居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民國113年2月19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878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
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字第31584號、第31585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
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上
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
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
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
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方寶慶以被告李妍瑾涉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等
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584號、第31585號為不起訴處
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
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878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並將前揭處分書於民國113年2月22日送
達聲請人,嗣聲請人於113年2月26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
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
訛。準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並未逾越法定
期間,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所載。
三、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
被告與聲請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明知聲請人已無積欠
債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
3所示之日期,以FB暱稱「李妍憬」在FB上公開發佈如附表
一編號1、3所示內容之貼文,足以毀損聲請人之名譽。因認
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嫌。
㈡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及散布於眾,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
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日期,以FB
暱稱「李妍憬」在FB上公開發佈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內容
之貼文(含告訴人照片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聲請人,
並足以毀損聲請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0條
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等罪嫌。
㈢明知聲請人委由盛品綸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二所示
合計新臺幣(下同)58萬8,000元之款項匯入被告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係被告以取得購屋貸款之財力證明為由向聲請人借貸者,僅
供暫時存放而不得擅自挪用,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侵占之犯意,於購屋後未將上開款項返還予聲請人而
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
之侵占罪嫌。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三至五所
示消費日期前之某時,趁與聲請人同居在臺北市信義區住所
之機會,竊取聲請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
卡號4563-****-****-8912號(卡號詳卷,下稱8912號信用
卡)、4284-****-****-5810號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581
0號信用卡)及中信銀行卡號5520-****-****-4090號信用卡
(卡號詳卷,下稱4090號信用卡),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
表三至五所示之日期,持附表三至五所示之信用卡,向附表
三至五所示特約商店人員持以行使消費附表所示金額之服務,
並偽簽聲請人英文名「James」,而詐得財物或免付該項費
用之利益,並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國泰銀行、中信銀行管理信
用卡消費紀錄之正確性,因而獲取不法利益共計21萬8,913元。
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第2項
之詐欺得利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罪嫌。
四、按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賦予聲請人得提起自訴之機會,使聲
請人得循此程序,有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
程序之可能,故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
加以審查,藉此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
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就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為裁定前,
得為必要之調查,所指調查證據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
之證據為限,不得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
查案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行起訴
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
問制度」之虞。從而,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應以
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即該案
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始足為之。準此,法院就聲請准許提
起自訴之案件,應審酌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依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判斷,是否得以形成對被告有足夠之犯罪嫌疑,很有
可能致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若未達此門檻,即應認無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之。
五、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告訴
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
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
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原法定
判例要旨參照)。
六、本院之判斷:
㈠就聲請人所指被告所涉之犯罪嫌疑有下列所述之罪嫌不足之
情,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已於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檢察長亦
於駁回再議處分書中,詳述所為認定之理由,經本院調閱上
開案卷,認所為認定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並無違背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故本院援為駁回本件
聲請之理由:
⒈關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內容之貼文所涉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部分,依聲請人於111年12月22日刑事告訴狀指述之內容及聲
請人於112年2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參酌聲請人
與被告間WeChat通訊紀錄擷圖,顯示聲請人與被告間確有長
期互動來往以及借款還款等情,足認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
官詢問時辯稱:雙方仍有債權債務關係未了等語,應非無稽
,故被告依憑上揭事證,評論聲請人未還款等語,其主觀上
應可確信其所傳述之具體事件為真實,故其依據具體事實,
分享自身之經歷予大眾,尚難認有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圍,
自難以散布文字誹謗罪相繩。
⒉關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內容之貼文所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部分,被告固有張貼聲請人之姓名、
照片等資料,然觀諸附表一編號2之「聲請人肖像照片」左上
角有「TVBS新聞網」標示,又參諸網路搜尋所得之網站頁面,
亦有刊登聲請人之姓名、照片等,有該網路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
稽,堪認聲請人之姓名、照片業經公開,一般民眾均可在網
路上搜尋而得,且被告所發布之照片亦係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
源,是被告縱有利用聲請人之個人資料,然該利用行為既係就已
公開之資料所為之,且其利用聲請人個人資料所為之評論並未逾
合理範圍已如上述,亦難認有何損害於聲請人之利益,自無從論
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責。
⒊關於侵占罪嫌部分,聲請人提供自盛品綸中信銀行帳戶轉帳如
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予被告,此有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在
卷可佐,此部分雖堪認定,然聲請人先於112年1月12日刑事
追加告訴狀主張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為「還款予被告」,復於
112年4月10日刑事更正並補充告訴狀稱係被告為取得購屋貸款
之財力證明為由向聲請人借款,是聲請人指訴前後不一,且被
告與聲請人間確有長期來往及借還款問題,已如前述,聲請
人復未提供其他客觀證據以佐其說,要難僅以被告曾收受盛品
綸匯入之款項等情,遽以推論其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及侵
占之犯行。
⒋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竊盜等罪嫌部
分,經臺北地檢署函詢中信銀行、國泰銀行,國泰銀行函覆106
年3月2日至106年4月1日間,無列爭議款項及推延繳交等之交易
,並提供8912號信用卡、5810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中信銀行
則函覆因查詢之資料已超過保存期限,故無法確認該期間刷
卡消費之交易方式,而經查詢4090號信用卡於106年6月14日註
銷,且該期間無消費爭議紀錄及信用卡費用延遲繳納紀錄,並
提供4090號信用卡自106年2月26日至106年6月13日期間之信用
卡消費明細,此均有國泰銀行112年6月8日國世卡部字第11200
00844號、中信銀行112年6月9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1206060006
號函文暨附件在卷可佐,又觀諸附表三至五之消費紀錄,均有
一至數筆海外消費,然聲請人信用卡均繳費正常,且無爭議
,已如上述;復衡諸一般海外消費時,發卡銀行會電話詢問信
用卡持有人是否為其本人消費或以手機簡訊通知有海外消費
情事,倘聲請人發現遭盜刷情事應立即主動通知發卡銀行或事
後對於海外消費部分列為爭議,不支付予消費店家,然經臺北
地檢署函詢回覆資料所示均無此情形,是聲請人堅稱不知被告
使用聲請人信用卡消費ㄧ情,實非無疑。再參以聲請人於112
年2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伊與被告交往大概兩年多
,105年11月1日分手,在這期間伊與被告是同居等語,並於1
12年4月10日刑事更正並補充告訴狀指稱:被告與聲請人交往期
間自104年間起至105年11月間同居在臺北市信義區住所,被告
拿取聲請人信用卡等語,顯見聲請人於與被告間之男女朋友
關係尚未交惡前,應係主動交付或同意任由被告持用聲請人
名下之信用卡等情甚明,是被告主觀上認知其已獲得聲請人
之概括授權得以持卡刷卡消費,要難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
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竊盜等之犯意及犯行。
㈡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應予駁回之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
⒈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內容之貼文所涉散布文字誹謗罪嫌部
分,聲請人既不爭執確曾積欠被告人民幣100萬元,復觀諸
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人與被告間WeChat通訊紀錄擷圖,可知
聲請人確有向被告多次借款及聲請人有遲未還款等情,縱然
聲請人有提出109年6月2日至110年2月9日匯款予被告或提領
現金之存提款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存款交易明細
等證,然金錢給付之原因本有多端,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證
據佐證該等款項之給付確係清償所積欠被告人民幣100萬元
之該筆借款債務,自難僅以該等上述證據遽認聲請人確已清
償人民幣100萬元借款債務,亦不能釋明被告所發佈附表一
編號1至3所示內容之貼文均為不實,從而,即難認被告有何
散布文字誹謗之犯罪嫌疑。
⒉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內容之貼文所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散布
文字誹謗罪嫌部分,觀諸附表一編號4所示內容之貼文原文
,既未具體敘明文中所指涉之對象為何人,縱然有放置聲請
人側面肖像照片,一般人亦無法僅從該貼文內容,即得以特
定被告貼文所指涉對象,參以不能釋明被告所發佈貼文內容
為不實,已如前述,自難認被告有何散布文字誹謗之犯罪嫌
疑,而聲請人側面肖像照片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聲請人
而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及聲請人
所發佈附表一編號4所示內容之貼文,是否並無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訂各款情形,均有所疑,亦難認被
告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罪嫌疑。
⒊關於侵占罪嫌部分,姑不論聲請人就給付附表二所示款項予
被告之原因前後指述不一,已有可疑,若依聲請人所指係基
於消費借貸而交付予被告,並有約定被告不能擅自挪用云云
,縱使為真,該等款項既經交付予被告,即已屬於被告,而
非被告為聲請人所持有,縱然被告就款項之使用有違反雙方
消費借貸之合意,亦僅涉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顯然與侵
占罪須行為人將自己為他人持有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構成要
件相悖,實難認被告有何侵占之犯罪嫌疑。
⒋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竊盜等罪嫌部
分,果若係遭被告竊取8912號信用卡、5810號信用卡、4090
號信用卡盜刷,何以均未向國泰銀行、中信銀行聯繫信用卡
遺失、遭盜刷之情?甚且4090號信用卡消費期間逾3月,且
聲請人在此期間均有信用卡繳費紀錄,殊難想像聲請人於此
段期間且有繳納信用卡費之情形下,均未發現信用卡遭被告
竊取及盜刷之情,均徵被告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
、詐欺得利、竊盜之犯罪嫌疑。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尚不足以形成對被
告有足夠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
、詐欺得利、侵占、竊盜、散布文字誹謗之犯罪嫌疑,很有
可能致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及高檢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所為認定,理由
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經核皆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或證據法則之處。從而,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
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不當或違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內容 1 111年8月28日 「方寶慶大哥因積欠債務已久,討要債務已多年,身心俱疲,覺得人生努力毀了,又求助無門,所以討要債務這幾年,一直想不開,曾經跳樓被甄莉抓回來、上吊被救回來」 2 111年8月29日中午 「我是寶哥的債主!」、「幾年前借錢給前四海幫海罡堂堂主方寶慶(寶哥) 100萬人民幣,經過多年要不回」、「試問大家我一弱女子要面對拿刀拿槍的黑社會該如何?」、「我很害怕也無能為力處理方寶慶的債務,我多年來的努力跟積蓄難道就真的白費」等語,並於該貼文下方張貼未經聲請人同意之聲請人肖像照片之個人資料,並發表指摘:「此為欠我錢不還的寶哥」 3 111年9月2日 「前四海幫海罡堂方寶慶堂主」、「方寶慶大哥你需要借錢的時候,著急成這個樣子」、「當初你在跟我借錢的時候怎麼答應我、怎麼還、什麼時間,這都是你說的,我是願意相信你說的時間才幫忙的,結果幫忙了你」、「我有太多的對話紀錄、語音留言跟匯款紀錄,可以證明他千真萬確是跟我借錢的,他也允諾我什麼時候會還錢,這麼多年來都不償還」 4 111年10月11日 「就當我包養你...」並於該貼文張貼未經聲請人同意之聲請人側面肖像照片之個人資料。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金額 (新臺幣) 1 107年3月7日 5萬元 2 107年3月7日 5萬元 3 107年9月4日 5萬元 4 107年9月4日 3萬9,000元 5 107年9月22日 4萬5,000元 6 107年9月22日 4萬5,000元 7 107年10月1日 4萬5,000元 8 107年10月1日 4萬5,000元 9 107年10月3日 4萬5,000元 10 107年10月3日 4萬5,000元 11 107年10月11日 5萬元 12 107年10月11日 5萬元 13 107年10月12日 2萬9,000元 合計 58萬8,000元 附表三(國泰銀行8912號信用卡):
編號 消費日期 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06年3月16日 家樂福-內壢店 1,592元 2 106年3月16日 IFG遠雄購物中心 999元 3 106年3月19日 悠遊加值-悠遊卡小台北 500元 4 106年3月20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880元 5 106年3月29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GLOUCE 69元 6 106年3月29日 GLOUCESTER TOTEL 4,586元 7 106年4月1日 國賓實體影城-微風 720元 合計 1萬1,346元 附表四(國泰銀行5810號信用卡):
編號 消費日期 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06年3月2日 環宇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3,600元 2 106年3月3日 油Soda 305元 3 106年3月3日 塔塔米燒肉店 6,000元 4 106年3月10日 台哥大電信費 2,181元 5 106年3月10日 家樂福-東興店 1,564元 6 106年3月13日 錢櫃-台北SOGO店 8,527元 7 106年3月13日 皇城老媽 1,200元 8 106年3月15日 尼斯診所 7萬8,000元 9 106年3月17日 屈臣氏S0469西門店 518元 10 106年3月18日 莎黛服飾名店 4,000元 11 106年3月24日 聚樂壹族有限公司 1,375元 12 106年3月27日 金橘眼鏡 560元 13 106年3月28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 820元 14 106年3月3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SHINCH 55元 15 106年3月31日 SHINCHITOSE AIRPORT TERM 3,691元 合計 11萬2,396元 附表五(中信銀行4090號信用卡):
編號 消費日期 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06年2月26日 VII & CO. 780元 2 106年2月28日 昇恆昌(股)中正分公司 680元 3 106年3月24日 中油-東門路站 1,383元 4 106年3月25日 HOLA和樂家居館台南 3,844元 5 106年3月30日 KUSHIDORI TOKEIDAIDORI 1,440元 6 106年3月30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22元 7 106年3月31日 CHITOSE AIRPORT 245元 8 106年3月3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4元 9 106年3月31日 AIN PHARMACY 2,283元 10 106年3月3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34元 11 106年3月31日 AIN PHARMACY 5,464元 12 106年3月3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82元 13 106年4月5日 PICO PICO 990元 14 106年4月5日 微風廣場 1萬500元 15 106年4月8日 昇恆昌(股)中正分公司 1,360元 16 106年4月18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129元 17 106年4月18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17元 18 106年4月20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669元 19 106年4月20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25元 20 106年4月21日 Xing Ji Restaurant 812-Shanghai 2,563元 21 106年4月2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38元 22 106年4月23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525元 23 106年4月23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23元 24 106年4月24日 昇恆昌(股)公司-高雄免 680元 25 106年4月26日 高鐵台南站 1,780元 26 106年4月27日 VII & CO. 1,370元 27 106年4月27日 炘家股份有限公司 752元 28 106年4月29日 VII & CO. 1,930元 29 106年4月29日 小三美日-台北敦化門市 1,973元 30 106年5月7日 炘家股份有限公司 1,500元 31 106年5月8日 燒肉石松 4,650元 32 106年5月11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98元 33 106年5月11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338元 34 106年5月1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5元 35 106年5月11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230元 36 106年5月1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3元 37 106年5月11日 ALI*www.taobao.com HANGZHOU 567元 38 106年5月1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9元 39 106年5月11日 ALI*www.taobao.com HANGZHOU 360元 40 106年5月1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5元 41 106年5月12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 1,360元 42 106年5月12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 980元 43 106年5月15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947元 44 106年5月15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29元 45 106年5月17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080元 46 106年5月17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16元 47 106年5月17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963元 48 106年5月17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14元 49 106年5月21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85元 50 106年5月2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3元 51 106年5月21日 ALI*www.taobao.com HANGZHOU 463元 52 106年5月2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7元 53 106年5月22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7,941元 54 106年5月22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119元 55 106年5月26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530元 56 106年5月26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8元 57 106年5月26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492元 58 106年5月26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22元 59 106年5月27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2,022元 60 106年5月27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30元 61 106年5月27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951元 62 106年5月27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29元 63 106年5月28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2,409元 64 106年5月28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36元 65 106年5月28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4,507元 66 106年5月28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68元 67 106年5月28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36元 68 106年5月28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2元 69 106年5月29日 hua fenf(shang hai)c-SHANGHAI 2,668元 70 106年5月29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40元 71 106年5月30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237元 72 106年5月30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19元 73 106年6月1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2,555元 74 106年6月1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38元 75 106年6月2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335元 76 106年6月2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5元 77 106年6月7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543元 78 106年6月7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430元 79 106年6月7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498元 80 106年6月8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3,758元 81 106年6月8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56元 82 106年6月10日 SHANGHAI YOU TING BAO 2,516元 83 106年6月10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38元 84 106年6月12日 ALIPAY*TAOBAO.COM-SHANGHAI 1,469元 85 106年6月12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 22元 86 106年6月13日 ALI*www.taobao.com HANGZHOU 1,087元 合計 9萬5,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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