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榕
鄭育綸
張盛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午○○犯如附表五編號8至23所示之拾陸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五編
號8至23主文欄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戌○○犯如附表五編號8至23所示之拾陸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五編號8至23主文欄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壬○○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23所示之貳拾參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五編號1至23主文欄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壬○○於民國112年3月4日前某時,加入成員包含吳家熏(所 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吳睿軒( 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未滿18 歲少年陳○閎(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陳姓少年姓 少年,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另經本院少年法庭調查審 理)、未滿18歲少年吳○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 稱吳姓少年,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另經本院少年法庭 調查審理)等人及其等背後真實身分不詳成員所組成之詐騙 集團(壬○○參加此詐騙集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應於其 參加該詐騙集團所犯詐欺案件且最先繫屬法院之另案中審理 )。壬○○明知成員包含未滿18歲之陳姓少年、吳姓少年,仍
與其等及所屬詐騙集團參加本次犯行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 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 向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 表一編號1至7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方式進行詐 騙,使附表一編號1至7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 1至7所示,不詳真實身分且自稱為「老闆」之成員,即指示 吳姓少年於112年3月4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前往新北市新 店區某暗巷內,拿取壬○○放置在該處之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 戶提款卡,經不詳成員告知密碼後,由吳姓少年提領其內附 表一編號1至7被害人匯入款項如附表二所示,旋在附近暗巷 內交予壬○○,由壬○○再交予其他不詳真實身分成員循序上繳 ,其等以此詐騙贓款流向分層包裝以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 犯罪所得去向。嗣陳姓少年於不詳地點,將本案吳姓少年、 壬○○報酬交予二人。
二、午○○、鄭育崙則各於112年3月底至4月6日前某時,加入上開 詐騙集團(午○○、鄭育崙參加此詐騙集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 犯行,應於其參加該詐騙集團所犯詐欺案件且最先繫屬法院 之另案中審理),分別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贓款 之「車手」角色、向「車手」收取贓款再轉交其他成員之「 收水」角色,其等即與壬○○、陳姓少年(然無證據足認午○○ 、鄭育崙知悉本案尚有少年為共犯)、TELEGRAM通訊軟體( 下稱飛機)暱稱「發」之成員及所屬詐騙集團參加本次犯行 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 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8至23所示時間,以附表一 編號8至23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一編號8至23被害人陷 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8至23所示,「發」即指示戌○○ 前往拿取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統一更換密碼為 「112233」後放置在指定地點,由午○○前往拿取後,提領其 內附表一編號8至23被害人匯入款項如附表三所示,「發」 即指示戌○○前往指定地點向午○○拿取上開提領之詐騙贓款, 再前往附近某隱蔽地點交予壬○○,由壬○○再交予其他不詳真 實身分成員循序上繳,其等以此詐騙贓款流向分層包裝以增 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嗣陳姓少年於不詳地點 ,將報酬交予壬○○。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提告)」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下列作為證據使用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相關審判外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壬○ ○、午○○、戌○○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見審訴卷第60 頁、第167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 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 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首揭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 諱(見少連偵162卷2第199頁至第200頁、審訴卷第167頁、 第307頁、第321頁),核與共同正犯吳姓少年於警詢陳述( 見少連偵162卷1第61頁至第69頁)、陳姓少年於警詢陳述( 見少連偵162卷1第99頁至第103頁)及附表一編號1至7被害 人指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四編號1至7)之情節一致,並 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附表二所示各該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攝得吳姓少年提 領贓款經過之監視錄影截圖照片(見少連偵162卷1第117頁 至第120頁)及各該犯行補強證據(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 碼詳見附表四編號1至7)在卷可稽,堪認壬○○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首揭犯罪事實二部分,業據壬○○於本院審理時(見審訴卷第1 67頁、第307頁、第321頁)、午○○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見少連偵162卷1第37頁至第46頁、少連偵162卷2第237 頁至第238頁、審訴卷第59頁、第249頁、第266頁)、戌○○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少連偵162卷1第51頁至第56 頁、少連偵162卷2第237頁至第238頁、審訴卷第59頁、第24 9頁、第266頁)坦認不諱,核與共同正犯陳姓少年於警詢陳 述(見少連偵162卷1第99頁至第103頁)、附表一編號8至23 被害人指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四編號8至23)之情節一 致,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附表三所示各該人頭帳戶歷史交 易明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一編號8至23所示)、攝得午○ ○提領贓款並交予戌○○,戌○○再交予壬○○案發經過之監視錄 影截圖照片(見少連偵162卷1第131頁至第142頁)及各該犯 行補強證據(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四編號8至2 3)在卷可稽,堪認壬○○、午○○、戌○○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之依據。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壬○○犯罪事實一、二犯行;午○○、戌○ ○犯罪事實二犯行,各堪以認定,應予分別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㈠壬○○、午○○、戌○○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經總統於112年6月1 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於112年6月 16日施行,下稱前次修正),嗣再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 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 ,下稱本次修正),涉及本案罪刑部分之條文內容歷次修正 如下:
1.關於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本次修正(含前次 修正)前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4 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第二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 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三項)」;本次修正後,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 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 行交易。」,原第14條移列至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 )」。
2.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前次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前次修正後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次修正後移列至第23 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㈡本次修正雖對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文字有所修正,然不過係 將現行實務判解對修正前第2條各款所定洗錢行為闡釋內容 之明文化,於本案尚不生新舊法比較而對壬○○、午○○、戌○○ 有利或不利之問題,然關於刑之部分,經本次修正後顯有不
同,爰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選擇較有利 者為整體之適用。茲就本案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如下: 1.如適用壬○○、午○○、戌○○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本件被告 係犯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一般洗錢罪,法定最重本刑 為7年。又壬○○、午○○、戌○○至少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 全部犯行,其等於本案各犯之洗錢罪均得依行為時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從而依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各罪之法 定最重刑最多得減輕至二分之一即3年6月。
2.如適用前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被告犯一般洗錢罪,法 定最重本刑為7年。又午○○、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全部犯罪;壬○○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罪,並於偵訊時 坦承犯罪事實一犯行,其等此部分所犯之各洗錢罪,得依前 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從而依 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各罪之法定最重刑最多得減輕至二分 之一即3年6月。至壬○○於偵查中否認犯罪事實二犯行,此部 分所犯洗錢各罪,均不得依前次修正後、本次修正前之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如適用現行即本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壬○○、午○○、戌 ○○犯一般洗錢罪,茲因其等於本案各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均未達1億元,依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最 重本刑為5年。然壬○○、午○○、戌○○於本案各獲得犯罪所得1 萬7,740元、3,000元、3,000元(詳後述),迄今未主動繳 回,則不論其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是否自白,均與本次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不合,不得以該規定減輕 其刑。
4.據上以論,壬○○、午○○、戌○○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罪刑 規定於前次及本次修正均未對壬○○、午○○、戌○○更為有利, 本案自應適用其等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
㈠核壬○○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午○○、戌○○於犯罪事實二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壬○○、陳姓少 年、吳姓少年及所屬詐騙集團參加本次犯行之其他成員間, 就犯罪事實一各次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壬○○、午○○、戌○○、「發」、陳姓少年及所屬詐騙集 團參加本次犯行之其他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二各次犯行具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然無證據足認午○○、 戌○○明知或可得而知此部分犯行有陳姓少年或其他少年參與
,詳後述)。壬○○於本案全部犯行;午○○、戌○○於本案犯罪 事實二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 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壬○○及上述參與之其他共犯於犯罪事實一7次犯行;壬○ ○、午○○、戌○○及上述參與之其他共犯於犯罪事實二16次犯 行,各係對不同被害人行騙,其等各因此受騙交付不同財物 ,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壬○○於本案各次行為時已年滿18歲,為成年人,且依證人吳○ 軒於警詢所述:我在112年2月底前擔任收水角色,和壬○○、 陳姓少年住在仲信商旅同一個房間內等語(見少連偵卷1第1 11頁),核與證人即共同正犯陳姓少年於警詢陳述其與壬○○ 住在仲信商旅1002號房等情相符(見少連偵卷102頁),足 認壬○○與陳姓少年相處甚密,應對陳姓少年個人就學背景、 年紀等資料知悉甚詳,從而其於本院113年12月16日訊問時 ,就公訴意旨所指其明知或至少可得而知陳姓少年、吳姓少 年於行為時未滿18歲乙節表示為無意見等語(見審訴卷第16 7頁),自應認壬○○於本案各次行為時,至少已起疑陳姓少 年、吳姓少年為未滿18歲少年乙情。至壬○○嗣於本院114年2 月17日又改否認,辯稱其不清楚陳姓少年、吳姓少年為少年 云云(見審訴卷第321頁),顯屬悖於常情之卸責飾詞,不 值採憑。職是,壬○○於本案各次犯行均係與陳姓少年共犯之 ,並於犯罪事實一犯行再與吳姓少年共犯之,自有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前段規定之適用,其 於本案所犯之各罪,均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至公訴意旨認 午○○、戌○○於本案所犯各罪,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云云。然午○○、 戌○○係直接聽從「發」指示,且無證據足認其等曾與陳姓少 年或其他少年共同正犯接觸,衡情難以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 尚有少年成員為共同正犯,從而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其等 知悉本案另有少年參與等語(見審訴卷第59頁),堪值採信 ,依刑事責任所知所犯之法理,其等於本案所犯各罪,無從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前段規定 加重其刑,特此敘明。
㈢壬○○、午○○、戌○○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11300068891號令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 年8月2日施行下稱防詐條例),其中於第2條規定所謂「詐 欺犯罪」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並於第47條前段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對其等有利之變
更,從而依刑法第2條後段規定,自有防詐條例第47條前段 規定之適用。然本件壬○○、午○○、戌○○均獲得犯罪所得且未 自動繳交,業如前述,則不論其等有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自白,均不得不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㈣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 在內。查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案洗錢犯行, 業如前述,是就壬○○、午○○、戌○○於本案各次犯行所犯洗錢 罪部分,原應依前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 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等就各該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等規定減輕該罪 之法定刑,然就其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 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㈤爰以壬○○、午○○、戌○○個人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我國 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受騙者辛苦積累 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 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縱經立法者修法 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其等不思以 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分別擔任「收水」、 「車手」、「收水」角色,造成附表各該被害人受有財物損 失且難以追索,更使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而戌○○於本案前之112年3月29日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擔任俗稱「取簿手」角色,前往捷運三重站內拿取人頭帳 戶提款卡時為警當場逮捕,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偵字第22943號、第30343號、第37432號起訴書在卷可稽 (見審訴卷第102頁),竟於獲釋數日後又為本案犯罪事實 二犯行;而壬○○因涉嫌於112年2月13日與陳姓少年等人前往 收取詐騙贓款上繳,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同年3 月5日拘提到案(該案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 度少連偵字第33號不起訴處分),經壬○○於偵訊時陳述明確 在卷(見少連偵卷2第200頁),於獲釋後又為本件犯罪事實
二犯行,是就戌○○、壬○○此部分被拘捕後又犯之法敵對情形 ,應於量刑時特別考量。復參以午○○、戌○○犯後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壬○○於本院審理時才坦認全部犯行, 然於偵查中否認犯罪事實二犯行,暨卷內資料所示及壬○○、 午○○、戌○○於本院審理時各自陳稱(見審訴卷第267頁、第3 21頁至第322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等各次 犯行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 分別量處壬○○如附表五編號1至23、午○○如附表五編號8至23 、戌○○如附表五編號8至23所示各罪之刑。壬○○、午○○、戌○ ○於本案各犯23罪、16罪、16罪之刑,固各有可合併定應執 行刑之情,然其等因參加同一詐騙集團另犯多起詐欺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甚經法院論罪科刑,本院認宜俟其 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 。從而,本案爰不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
㈠壬○○、午○○、戌○○行為後,本次修正業將洗錢防制法第18條 關於沒收之規定移列至第25條,並就原第18條第1項內容修 正為第25條第1項:「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然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本 案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此修正後規定,先予 敘明。
㈡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 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 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 相關規定之必要。查壬○○、午○○、戌○○於本件各自犯行隱匿 詐騙贓款之去向,為其等於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 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然其等所獲報酬,經午○○於偵訊陳稱:我的 報酬是約定每日3,000元至5,000元,發薪水的方式是直接放 到指定地點要我去拿,共約拿到2萬元至3萬元等語(見少連 偵卷2第238頁);戌○○於偵訊陳稱:我不知道我的薪水是誰 發的,就是到指定地點拿取,給多少就是多少,總共約拿到 2萬元等語(見少連偵卷2第238頁);壬○○於偵訊時陳稱: 我的薪水就是陳姓少年在飯店拿現金給我,是車手提領金額 之1%等語(見少連偵卷2第200頁),且無證據足認其等實際 獲得逾所述數額之報酬,而戌○○部分雖未與其上手約定每次 或每日擔任「收水」之報酬,然其參與日數與午○○相似,收 取總額也差距不大,從而應可參考午○○約定之每日報酬而為
推估,據此估算壬○○、午○○、戌○○於本案各獲得之報酬為1 萬7,740元、〈計算式:(附表二提領金額48萬6,000元+附表 三提領金額128萬8000元)×1%=1萬7,740元〉、3,000元、3,0 00元,故如對其等沒收詐騙正犯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惟壬○○、午○○、戌○○於本案各獲得之報酬為1萬7,740元 、3,000元、3,000元,分別屬於其等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自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 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交易明細卷內出處) 匯款金額 1 丑○○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4日15時44分許,佯稱:告訴人丑○○因先前網路購物設定為高級會員,須扣款5800元,如欲解除需向銀行辦理等語,復於同日16時0分許,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佯稱:需使用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3月4日16時27分許 陳華甄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25頁至第27頁) 4萬9,987元 112年3月4日16時29分許 4萬9,981元 2 卯○○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4日15時0分許,以亞尼克客服人員佯稱:告訴人卯○○因先前網路購物,系統自動續約設定有誤,須提供銀行帳號並將該帳號內之款項轉出,等沖帳後再將款項轉回等語,復假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人員,佯稱:現在因非營業時間,需加LINE教導操作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3月4日16時45分許 陳華甄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25頁至第27頁) 1萬3,150元 3 丁○○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4日某時許,以神腦國際人員佯稱:告訴人丁○○因先前網路購物,系統故障多刷一筆款項,須依指示網路匯款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3月4日16時58分許 陳華甄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5頁) 4萬9,987元 112年3月4日17時0分許 4萬7,991元 4 申○○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某時許,先以Facebook暱稱陳明昌佯稱:欲購買告訴人申○○所刊登之二手商品,並希望在蝦皮網站上交易等語,復於112年3月1日17時許,佯稱:無法下單,需告訴人簽署誠信保障升級等語,並提供不明網址與告訴人填寫基本資料,再假冒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告訴人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3月4日17時33分許 陳華甄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25頁至第27頁) 1萬6,123元 112年3月4日17時50分許 陳華甄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5頁) 4萬5,123元 112年3月4日18時1分許 王珞瑄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頁至第頁) 4萬4,120元 112年3月4日18時2分許 1萬5,123元 112年3月4日18時3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3月4日18時5分許 1萬5,829元 112年3月4日18時7分許 6999元 5 寅○○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4日21時1分許,以專科護理師協會人員佯稱:不小心錯誤設定告訴人寅○○之會員,須立即處理,否則會多扣款等語,復於112年3月4日21時9分許,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提供帳號,要求告訴人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綁定一卡通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3月4日21時39分許 吳文宜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11頁至第23頁) 2萬9,980元 112年3月4日21時55分許 3,000元 6 巳○○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4日19時21分許,以系學會人員佯稱:繳費設定錯誤,後續會有銀行人員教導如何解除等語,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3月4日21時52分許 吳文宜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11頁至第23頁) 4萬9,987元 7 未○○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4日17時47分許,以專科護理師協會工作人員佯稱:會費登記有問題,需沖帳等語,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3月4日22時0分許 吳文宜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11頁至第23頁) 4萬9,985元 8 天○○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23時35分許,佯稱:欲購買告訴人天○○所刊登之模型等語,復於112年4月6日14時許,佯稱:無法下單等語,再假冒客服人員佯稱:因告訴人無金流保障服務,導致買家多次下單失敗,系統誤認係為刷單行為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5時19分許 呂晨睿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63頁至第65頁) 4萬9,985元 112年4月6日15時22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4月6日15時54分許 呂坤昇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159頁至第163頁) 9萬9,970元 112年4月6日15時59分許 4萬9,985元 9 子○○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3時25分許,以LINE暱稱陳偉傑佯稱:欲購買告訴人天○○所刊登之商品,然無法下單等語,並提供不明網址予告訴人子○○,並聯繫告訴人提供個人資料,復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告訴人依其指示操作,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5時36分許 呂晨睿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63頁至第65頁) 4萬9,985元 10 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6時9分許,以威秀影城員工佯稱:因駭客入侵系統,將被害人戊○○之帳號設置為高級帳號,如不解除會額外收取會員費1萬2,000元等語,復於同日時18分許,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佯稱:須至網路銀行匯款方能解除高級帳號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6時59分許 周正傑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67頁至第70頁) 2萬9,989元 112年4月6日17時12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4月6日17時15分許 2萬1,234元 11 酉○○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6時51分許,以養樂多公司員工佯稱:因駭客入侵系統,將告訴人酉○○之帳號升級為高級會員,後續會有銀行人員協助取消等語,復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要求告訴人依其指示操作,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7時30分許 陳靜萱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31頁) 4萬9,985元 112年4月6日17時38分 4萬9,985元 112年4月6日17時44分許 3萬3,123元 12 甲○○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7時許,以威秀影城人員佯稱:被害人甲○○先前購買電影票時,誤將之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使用網路轉帳、ATM轉帳或存款方式,方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取信於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7時30分許 陳宇安00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29頁) 4萬9,985元 112年4月6日17時33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4月7日0時23分許 羅佳萱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71頁至第76頁) 4萬9,989元 13 癸○○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7時9分許,以威秀影城員工佯稱:因工作人員誤將告訴人癸○○登記為批發商,而訂12張電影票等語,復於同日時18分許,假冒中華郵政人員佯稱:須依其指示操作ATM,方能解除訂單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7時38分許 周正傑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67頁至第70頁) 9,985元 112年4月6日17時37分許 陳宇安00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29頁) 1萬9,985元 14 亥○○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7時50分許,以威秀影城人員佯稱:誤將告訴人亥○○之會員帳戶升級,須提供帳號並匯款,以確認該帳號為告訴人本人所有等語,復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取信於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7時45分許 陳佳芬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61頁至第62頁) 4萬9,989元 112年4月6日17時53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4月6日19時22分許 周正傑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33頁至第59頁)(參少連偵162卷2第33頁至第59頁) 4萬7,039元 15 乙○○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7時8分許,以模獸世界實體賣場購物客服人員佯稱:告訴人乙○○帳戶有重複扣款情形,須依指示解除等語,復於同日時22分許,假冒國泰世華銀行業務部人員要求將款項轉出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7時53分許 陳佳芬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61頁至第62頁) 4萬9,989元 16 地○○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6時39分許,以威秀影城人員佯稱:會員設定錯誤,須依指示網路匯款,方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復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取信於告訴人地○○,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8時0分許 陳靜萱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31頁) 4,001元 17 庚○○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8時某分許,以威秀影城人員佯稱:告訴人庚○○之會員帳戶遭盜刷購買電影票,後續會有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等語,復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取信於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9時11分許 周正傑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33頁至第59頁) 2萬9,986元 112年4月6日19時57分許 2萬9,985元 18 丙○○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8時44分許,以威秀影城人員佯稱:官方系統誤將被害人丙○○之會員帳戶升級,後續會有銀行人員指示如何取消等語,復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取信於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9時17分許 周正傑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33頁至第59頁) 1萬6,123元 19 辛○○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6時24分許,佯稱:告訴人辛○○之MACHISMO會員帳號遭升級,如不取消將扣款1萬2,000元等語,並要求告訴人提供提款卡背面之客服電話,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告訴人依其指示操作,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9時38分許 周正傑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33頁至第59頁) 9,998元 112年4月6日19時47分許 3,412元 20 宇○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0時28分前某日時許,以威秀影城人員佯稱:系統當機誤將被害人宇○之會員帳戶和某位高級會員帳戶搞混,而導致錯誤設定,需使用ATM轉帳方式,方能取消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取信於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20時28分許 羅佳萱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71頁至第76頁) 2萬9,986元 112年4月6日20時39分許 2萬9,985元 21 辰○○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0時某分許,以養樂多公司員工佯稱:因駭客入侵,將被害人辰○○會員帳戶設定為白金會員,每月須支付1萬2,000元,,如欲解除,需使用網路轉帳等語,復假冒第一銀行人員取信於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20時38分許 羅佳萱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71頁至第76頁) 4萬9,987元 112年4月6日20時44分許 1萬2,123元 22 宙○○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0時48分許,以威秀影城會計佯稱:因網路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方能解除等語,復假冒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取信於告訴人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21時33分許 羅佳萱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71頁至第76頁) 1萬9,089元 23 己○○ (提告)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某時許,以威秀影城主管佯稱:告訴人己○○之信用卡遭盜刷,須提供發卡銀行,以利後續止付事宜等語,復假冒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取信於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0時7分許 羅佳萱000-00000000000000(參少連偵162卷2第71頁至第76頁) 4萬9,989元 附表二(吳姓少年提領情形):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之人頭帳戶 被害人 提領金額 1 112年3月4日17時29分許 台灣銀行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 陳華甄000-000000000000 丁○○ 9萬8,000元 2 112年3月4日17時31分許 陳華甄000-00000000000000 丑○○ 2萬元 3 112年3月4日17時32分許 1,000元 4 112年3月4日18時45分許 新店郵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陳華甄000-00000000000000 卯○○ 2萬9,000元 申○○ 5 112年3月4日17時58分許 台灣銀行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 陳華甄000-000000000000 申○○ 4萬6,000元 6 112年3月4日18時55分許 新店郵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王珞瑄000-0000000000000 申○○ 2萬元 7 112年3月4日18時55分許 2萬元 8 112年3月4日18時56分許 3,000元 9 112年3月4日18時57分許 1萬3,000元 10 112年3月4日18時57分許 2萬元 11 112年3月4日18時58分許 2萬元 12 112年3月4日18時59分許 2萬元 13 112年3月4日18時59分許 2萬元 14 112年3月4日19時0分許 1萬元 15 112年3月4日19時7分許 4,000元 16 112年3月5日0時23分許 大坪林郵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吳文宜000-00000000000000 寅○○ 6萬元 17 112年3月5日0時24分許 6萬元 18 112年3月5日0時25分許 巳○○ 2萬1,000元 19 112年3月5日0時36分許 家樂福新店店(新北市○○區○○路0段0號) 未○○ 1,000元 附表三(黃建榕提領情形):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之人頭帳戶 被害人 提領金額 1 112年4月6日15時35分許 華南銀行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呂晨睿000-0000000000000 天○○ 2萬元 2 112年4月6日15時36分許 2萬元 3 112年4月6日15時36分許 2萬元 4 112年4月6日15時37分許 2萬元 5 112年4月6日15時38分許 子○○ 2萬元 6 112年4月6日16時1分許 統一雙鑫(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7 112年4月6日16時2分許 2萬元 8 112年4月6日16時3分許 1萬元 9 112年4月6日16時12分許 兆豐銀行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呂坤昇000-00000000000000 天○○ 2萬元 10 112年4月6日16時13分許 2萬元 11 112年4月6日16時13分許 2萬元 12 112年4月6日16時14分許 2萬元 13 112年4月6日16時15分許 2萬元 14 112年4月6日16時16分許 2萬元 15 112年4月6日16時16分許 2萬元 16 112年4月6日16時17分許 9,000元 17 112年4月6日17時7分許 永豐銀行北新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周正傑000-0000000000000 戊○○ 2萬元 18 112年4月6日17時8分許 2萬元 19 112年4月6日17時9分許 2萬元 20 112年4月6日17時9分許 2萬元 21 112年4月6日17時11分許 統一新極景(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9,000元 22 112年4月6日17時17分許 兆豐商銀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癸○○ 2萬元 23 112年4月6日17時18分許 2萬元 24 112年4月6日17時19分許 1萬1,000元 25 112年4月6日18時5分許 新店郵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萬元 26 112年4月6日17時37分許 新店郵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陳靜萱000-0000000000000 酉○○ 2萬元 27 112年4月6日17時38分許 2萬元 28 112年4月6日17時39分許 1萬元 29 112年4月6日17時41分許 兆豐商銀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30 112年4月6日17時42分許 2萬元 31 112年4月6日17時43分許 1萬元 32 112年4月6日17時52分許 2萬元 33 112年4月6日17時53分許 2萬元 34 112年4月6日17時54分許 地○○ 2,000元 35 112年4月6日17時55分許 統一雙鑫(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4,000元 36 112年4月6日18時51分許 兆豐商銀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4,000元 37 112年4月6日18時11分許 元大銀行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陳宇安000000000000000 癸○○ 2萬元 38 112年4月6日18時11分許 2萬元 39 112年4月6日18時12分許 2萬元 40 112年4月6日18時13分許 2萬元 41 112年4月6日18時13分許 2萬元 42 112年4月6日18時14分許 甲○○ 2萬元 43 112年4月6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44 112年4月6日18時15分許 2,000元 45 112年4月6日18時20分許 兆豐商銀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8,000元 46 112年4月6日18時31分許 永豐銀行北新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陳佳芬000-0000000000000 乙○○ 2萬元 47 112年4月6日18時32分許 2萬元 48 112年4月6日18時32分許 2萬元 49 112年4月6日18時33分許 2萬元 50 112年4月6日18時34分許 2萬元 51 112年4月6日18時35分許 亥○○ 2萬元 52 112年4月6日18時35分許 2萬元 53 112年4月6日18時36分許 9,000元 54 112年4月6日19時24分許 統一新極景(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周正傑000-000000000000 辛○○ 2萬元 55 112年4月6日19時25分許 2萬元 56 112年4月6日19時26分許 庚○○ 2萬元 57 112年4月6日19時26分許 2萬元 58 112年4月6日19時27分許 丙○○ 1萬3,000元 59 112年4月6日19時47分許 兆豐商銀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萬元 60 112年4月6日20時2分許 統一雙鑫(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亥○○ 3,000元 61 112年4月6日20時16分許 新店郵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萬4,000元 62 112年4月6日20時31分許 新店郵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羅佳萱000-00000000000000 辰○○ 2萬元 63 112年4月6日20時33分許 1萬元 64 112年4月6日20時43分許 6萬元 65 112年4月6日20時44分許 2萬元 66 112年4月6日20時50分許 己○○ 1萬2,000元 67 112年4月6日20時55分許 9,000元 68 112年4月6日20時39分許 甲○○ 1萬9,000元 69 112年4月7日0時13分許 5萬元 70 112年4月7日0時30分許 宇○ 5萬元 71 112年4月7日0時45分許 兆豐商銀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宙○○ 2萬元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丑○○ (提告) 112年3月10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205頁至第207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62卷1第209頁至第211頁) 2 卯○○ (提告) 112年3月4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213頁至第216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62卷1第217頁) 3 丁○○ (提告) 112年3月4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219頁至第220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221頁至第224頁) 4 申○○ (提告) 112年3月4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225頁至第226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227頁至第236頁) 5 寅○○ (提告) 112年3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237頁至第238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239頁至第241頁) 6 巳○○ (提告) 112年3月4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243頁至第245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247頁至第249頁) 7 未○○ (提告) 112年3月4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251頁至第253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255頁至第257頁) 8 天○○ (提告)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23頁至第325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327頁至第335頁) 9 子○○ (提告)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37頁至第339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341頁至第343頁) 10 戊○○ 112年4月7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45頁至第346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62卷1第347頁至第348頁) 11 酉○○ (提告)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49頁至第351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少連偵162卷1第353頁至第356頁) 12 甲○○ 112年4月7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451頁至第453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62卷1第455頁至第457頁) 13 癸○○ (提告)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57頁至第358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單(少連偵162卷1第359頁至第363頁) 14 亥○○ (提告)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403頁至第406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407頁至第413頁) 15 乙○○ (提告)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65頁至第367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369頁至第371頁) 16 地○○ (提告)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73頁至第374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375頁至第378頁) 17 庚○○ (提告) 112年4月7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85頁至第387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單(少連偵162卷1第389頁至第393頁) 18 丙○○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95頁至第397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399頁至第401頁) 19 辛○○ (提告)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379頁至第380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少連偵162卷1第381頁至第383頁) 20 宇○ 112年4月7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415頁至第416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單、通聯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少連偵162卷1第417頁至第423頁) 21 辰○○ 112年4月7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433頁至第434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假冒網頁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通聯紀錄截圖、轉帳結果通知截圖、存摺影本(少連偵162卷1第435頁至第443頁) 22 宙○○ (提告) 112年4月6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425頁至第428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少連偵162卷1第429頁至第433頁) 23 己○○ (提告) 112年4月7日警詢(少連偵162卷1第445頁至第446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結果通知截圖(少連偵162卷1第447頁至第449頁)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中對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犯罪事實一中對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犯罪事實一中對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犯罪事實一中對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犯罪事實一中對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犯罪事實一中對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犯罪事實一中對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犯罪事實二中對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