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3年度,154號
TPDM,113,審原訴,154,202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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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軍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葉宗灝
被 告 郭書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判決,惟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更正補充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有如主文欄所示漏載附表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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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