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煒
選任辯護人 陳令軒律師
黃昱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3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智煒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智煒於民國113年8月10日1時許,在
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OMNI夜店搭訕認識告訴人
AD000-A113505(真實年籍詳卷,下稱A女),兩人於同日5
時許,共同步行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忠孝錢櫃KT
V(下稱忠孝錢櫃)唱歌,兩人結束欲離去時,A女已因飲用
酒類受影響而呈現意識不清狀況,游智煒見狀乃基於乘機性交之
犯意,乘坐計程車,將A女帶返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
0巷00弄0號3樓住處(下稱本案住處),並將A女帶回其房間
內,利用A女意識不清已陷於相當於精神障礙而不能抗拒之狀態,強
壓在A女身上,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內,而對A女性交
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等語
。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次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
無瑕疵可指,且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
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據
以論罪科刑。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
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固不以證
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
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陳述相互印證,綜合判
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而言。又證人陳述之證言中,關於轉述其聽聞自被害
人陳述被害經過部分,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
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但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
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
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者,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連
性,則為適格之補強證據。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乘機性交之犯行,無非係以:①被告游
智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②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③證人劉○○、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④證人王○○
、梁○○於偵訊之證述、⑤告訴人與證人劉○○、王○○、梁○○間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⑥告訴人與友人郭○○、被
告間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⑦告訴人所提供在OMNI夜店所拍攝
酒精照片1份、⑧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告訴人手機定位
紀錄各1份、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5日刑生字
第1136118476號、113年11月26日刑生字第1136145119號鑑
定書各1份、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
紀念醫院113年10月25日函暨所附告訴人檢驗報告、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各1份、⑪告訴人所提供社群平臺臉
書貼文、網路新聞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13年8月10日1時許在OMNI夜店內認識A
女,於當日5時許與A女共同步行至忠孝錢櫃,並於離開忠孝
錢櫃後,共同乘坐計程車至本案住處,而於其房間內以其陰
莖插入A女陰道內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
乘機性交之犯行,辯稱:我當天有與A女發生性行為,是合
意的,當時A女是清醒的,我有詢問過她等語。辯護人則辯
護稱:①A女自承與A女之友人大約於當日凌晨4時30分許即步
行離開該夜,然被告於113年8月10日當日凌晨4時47分許仍
在OMNI夜店內與被告友人合照後,約近4時50分許始自行騎
乘自行車離開夜店,故顯無A女所稱被告自夜店尾隨其至忠
孝錢櫃等情,而係被告於敦南錢櫃KTV(下稱敦南錢櫃)外
遇見A女,經A女熱情打招呼,並邀請被告一同前往忠孝錢櫃
唱歌,始一同前往,且依勘驗筆錄可見A女有擁抱被告及與
被告牽手之情形,顯非A女警詢所證稱當時係被告尾隨A女前
往忠孝錢櫃之情形。②A女從離開OMNI夜店到本案住處,均可
自行行走,與多人對話及與其友人通話,並無答非所問或不
知所云的情況,顯非意識不清;且於被告家中還能正常與被
告的室友即證人游○○打招呼、打給證人劉○○報平安後,自行
洗澡更衣完畢,之後二人才發生性行為,故縱使A女有酒醉
,仍絕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③證人劉○○有證稱A女先
前斷片狀態是無法行走,也不能回答他人問題,與A女於本
案中的狀態不同,故A女是否有斷片容有疑義。④A女之警詢
及偵訊證述多有矛盾及可議之處,如於警詢中先證述對於計
程車上至本案住處之期間毫無記憶,嗣證稱其在本案住處時
,「當下」記得被告在計程車上稱其有女室友等語,其證述
顯然前後矛盾;又A女於當日11時30分許醒來,自承僅穿著T
恤,沒有穿內衣褲,而在被告床上,則其清醒時發現自身裸
體,應會本能性回憶昨晚發生何事,而意會可能遭受乘機性
交,然A女卻係於清醒後自行穿戴好衣物,還與被告聊天,
讓被告騎乘機車送其至捷運東門站搭車,過程中於機車後座
抱著被告、有說有笑,而於當日12時8分許與被告道別,自
其清醒後長達近40分鐘,A女均「未意識到」斷片被撿屍,
而與被告相處融洽,卻在分別後2分鐘即12時10分,透過與
證人劉○○對話紀錄「意識到」可能被撿屍,顯與常理大相違
背,其證述大有疑義。⑤依錢櫃KTV監視錄影畫面影像及勘驗
筆錄,A女均得自行行走、可以自己開包廂門、自己進電梯
,雖偶有蹲下幾秒,然即自己起身,顯然並非不能或不知抗
拒之程度,且A女於本案住處並有自行洗澡,而洗澡對於有
醉意之人,是有清醒效果,若被告確有意對A女為乘機性交
,也不會讓A女先去洗澡更衣,或是讓A女認識其室友然後再
進房間。⑥退萬步言,自A女與其友人之對話紀錄,及本案證
人即A女友人之證詞,可知連A女的友人都以為A女還很清醒
、無法看出A女是否處於斷片狀態,何況被告與A女第一次見
面,顯無法期待被告能辨識一個客觀上能自行走路、正常交
談的人是否處於斷片狀態,且被告讓A女自行洗澡更衣,雙
方聊天後,被告向A女確認可以發生性行為才為之,足證被
告並無主觀犯意。起訴書所指被告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請
為諭知被告無罪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3年8月10日凌晨1時許在OMNI夜店搭訕認識A女,二
人於當日4時53分許自忠孝東路與敦化南路口,共同步行前
往忠孝錢櫃,於當日5時4分到達忠孝錢櫃後,於當日5時19
分許共同乘坐計程車離開忠孝錢櫃,於當日5時30分許至本
案住處,被告於其房間內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與A女發生
性交行為,於當日12時8分許被告自本案住處騎乘機車搭載A
女至捷運東門站等情,為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所不爭
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468號【下稱偵字
】不公開卷第9至14頁、偵字公開卷第95至98頁、本院113年
度侵訴字第10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9至76頁、第231至26
9頁),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偵字公開卷
第15至26頁、第109至113頁)、證人游○○於警詢、偵訊及審
理時之證述(偵字不公開卷第41至44頁、偵字公開卷第155
至157頁、本院卷第233至244頁)、證人劉○○於警詢及偵訊
中之證述(偵字公開卷第35至38頁、第161至163頁)、證人
王○○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字公開卷第第249至251頁)、證人
梁○○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字公開卷第263至265頁)相符,並
有告訴人與證人劉○○、王○○、梁○○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截圖(偵字不公開卷第193至194頁、第197至199頁、第201
至203頁)、告訴人與友人郭○○、被告間對話紀錄截圖(偵
字不公開卷第195至196頁、第205 頁、告訴人所提供在OMNI
夜店所拍攝酒精照片(偵字不公開卷第191頁)、道路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偵字不公開卷第47至48、55至58頁)、告
訴人手機定位紀錄(偵字不公開卷第46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5日刑生字第1136118476號鑑定書(偵
字公開卷第131至13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
1月26日刑生字第1136145119號鑑定書(偵字公開卷第271至
275頁)、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
念醫院113 年10月25日函暨所附告訴人檢驗報告(偵字不公
開卷第121至127頁)、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偵
字不公開卷第73至76頁)、A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
字公開卷第27至31頁)、A女繪製之房間示意圖(偵字公開
卷第3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
字公開卷第167頁)、忠孝錢櫃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字
不公開卷第39至40、49至54頁)、OMNI夜店至忠孝錢櫃路線
示意圖(偵字不公開卷第47頁)、被告所搭乘TDE-0262號計
程車路線示意圖(偵字不公開卷第54頁)、被告騎乘L2C-09
0號普通重機車搭載A女路線示意圖(偵字不公開卷第56頁)
、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驗證同意書(偵字不公開卷
第77至79頁)、本院114年2月18日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憑
,堪信屬實,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我在113年8月10日4時許到
OMNI夜店,剛開始被告是先跟著我朋友,並從其他酒吧跟來
,之後被告發現我朋友不搭理他,被告就開始跟我搭話、要
IG,我有跟他交換IG,但過程中主要還是跟我自己的朋友跳
舞聊天,接著我就因為喝很多酒就斷片了,我跟朋友說要不
要去忠孝錢櫃續攤,過程中對方都有聽到我要去錢櫃,然後
我就跟朋友走去錢櫃,沒想到對方騎腳踏車跟我們到錢櫃並
進515號包廂,只是我們坐了一下大概5分鐘便離開,當時我
在夜店的朋友以為錢櫃的朋友會送我回家便先離開,但錢櫃
的友人不知道我不認識對方,以為也是我的朋友,所以也離
開了,被告在錢櫃門口把我拉上計程車,我想跟朋友(按即
證人劉○○)求助,就打電話說我要回家,朋友察覺不對勁就
請我開視訊,被告就騙我朋友說:「我要送她回淡水了」,
我朋友看窗外景色不是回淡水的路便質問要我去哪,對方就
掛我朋友電話,我朋友是說被告拿走我的手機跟她對話,說
會先帶我回他住處,他家有女室友,他會睡客廳。其實在離
開OMNI夜店到忠孝錢櫃、計程車上到他住處我都是斷片的狀
態,這些內容都是朋友事後跟我說的。到他家之後我有模糊
的記憶,我說要我自己進浴室洗澡,但被告又把門推開說要
幫我一起洗澡,我一直拒絕他說:「不需要,我可以自己洗
」,但被告執意留在浴室裡陪我,洗完澡回他房間,我跟被
告說我可以自己睡,過程中被告有說我身材很好,當下我不
確定自己的衣著是否完整,但我感覺到被告的意圖並試圖拒
絕他,因為喝醉了,所以再次斷片。我只記得我有問被告:
「你有戴套嗎?」因為我感覺到他要侵犯我,但我喝很多酒
,無力反抗,為了保護自己才問他,等我再次有記憶是中午
11時30分許被告叫我起床,說要送我去捷運站,醒來時我發
現自己沒有穿內衣褲,穿著被告的T恤之後被告有拿水給我
喝,過程中被告只有跟我分享他父母雙亡所以自己住,我當
下覺得他又說謊,因為他本來在計程車上騙我朋友說他有女
室友,當下我宿醉得非常嚴重。我有打給證人劉○○,才回想
起來我在被告房間床上躺著,然後他準備要侵犯我,但過程
中沒有任何記憶。當下我完全沒有意識,因為我喝太多酒斷
片,我唯一的印象是我隔天醒來,我本來不知道我斷片,是
因為我跟被告說我要去附近的捷運站要走了,然後被告就騎
機車載我去東門站,我上捷運後看手機發現我跟證人劉○○的
通話記錄,才發現自己斷片,然後才想起前一天被侵犯前一
刻的畫面,就是被告騎在我身上,我只記得我問他一句:「
有沒有戴套?」,然後我就都想不起來,我完全失去意識無
法反抗。我跟劉○○總共有3通電話,第3通電話是我打給劉○○
,那時候我已經下計程車抵達被告家樓下,在被告家樓下我
當下有破碎的記憶,但我也不記得我怎麼上樓,接下來就是
我到被告家的客廳,當時我還在跟劉○○講電話,但我完全不
記得對話內容。我是從前一天晚上8時就開始喝,我們買了
很多包含烈酒、啤酒、SHOT都有,3位朋友都有看到我喝醉
,因為他們要幫我慶生,買酒請我等語(偵字公開卷第15至
23頁、第109至113頁第220至253頁)。由A女上開證述可知
,A女係指訴其於離開OMNI夜店至忠孝錢櫃、搭乘計程車至
被告住處期間,其均處於斷片的狀態,僅有到達本案住處樓
下時,有打給證人劉○○而於至本案住處客廳時仍在通話,並
有自行至浴室洗澡,及有向被告表示:「要帶保險套」等節
有零碎記憶,且於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完全失去意識之情。惟
查: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稱:
⒈我於113年8月9日晚間去OMNI夜店,我在買酒時看到A女跟他
朋友,就請她們喝酒認識一下,並加A女IG,A女的朋友也有
買酒請我喝,就是認識新朋友,晚間我從OMNI夜店要離開時
,就在忠孝敦化錢櫃(按即敦南錢櫃)門口遇到A女她們,
我就跟她們打招呼,她們就說要唱歌約我一起,我就說好一
起去,因為A女其實是隔1個禮拜生日,所以那天晚上對我非
常友善、熱情,我是騎小折自行車,A女有讓我載一小段路
,我小折後座要用站的,A女都站著,之後到SOGO錢櫃(按
即忠孝錢櫃),一進去之後裡面很多人A女都不認識,A女同
行的友人有點不悅,就說要先離開,我就跟A女在包廂待了
一下,包廂內黑衣男子就是A女包廂內唯一認識的朋友,當
時A女一進包廂就一直跟男子講話,還說他是渣男,該男子
不太想理她並說要離開KTV,A女就跟著離開,我也一起走,
然後我跟A女還有該男子就一起下樓,該男子先離開,我就
問A女住哪裡,她說住淡水,但她很累,所以我問A女要回淡
水還是回我家,我家在臺北市,A女說可以去我家過夜,於
是就在忠孝錢櫃門口搭計程車回我家,她一下車不舒服想吐
,所以蹲在地上,但吐不出來,A女可以自行行走,也跟我
交談自如,到我家之後當時有一位女室友在家,她還幫我開
門,我跟A女就回我房間,她就坐我床上,我看A女酒醉很累
,我還幫她倒水給她喝,問她要不要去洗澡,A女有帶換洗
衣物,當下我也有點意外她有帶換洗衣物,所以她就拿了衣
服去房間外面的浴室洗澡,我只有帶她進去浴室,介紹可以
使用什麼沐浴露或洗髮精還有牙刷,我有飯店留下來新的牙
刷提供給她,就讓她自己洗澡,A女洗澡時間正常,也沒有
特別久,我等她洗完澡就換我洗澡 ,洗完澡之後她沒有睡
,她就在床上,我就過來,因為我要穿我下身長褲,我就換
了褲子,我也跟她同時坐在床上,就開始聊天,聊天過程其
實就開始比較曖昧,她當時也蠻主動的,聊的內容大概就是
聊彼此生活,她算是我還蠻欣賞的類型,她的個性、外向什
麼的,就開始聊起來,她也有一些正面回應,A女有說她住
在淡水,當天也是因為她住比較遠,我有詢問她要搭捷運回
家還是要在我家過一夜,她說她是網紅,因為我之前工作也
是從事短影音或是廣告影視,所以那時候就想說有機會也可
以幫她拍攝,但是當天的討論大概就只有討論到網紅,其他
大部分還是在聊我們兩個之間對交友的看法,像有聊到她是
我喜歡的類型,她很活潑、很外向,對我來說是我理想典型
,在那天晚上我遇到她,我也覺得蠻意外,因為那時候我的
感情狀況其實沒有很好,算是有點一拍即合,甚至在開始有
身體接觸時,還有聊到有點開玩笑說,要不要禮拜一上班時
間去公證,就我們衝動的去結婚,她都是給予正面回應,大
概就是這樣,發生性行為,是聊的過程越靠越近,我過去親
她,她也對我有所回應,甚至開始有身體接觸之後,擁抱、
接吻之後,我脫她衣服,她也是沒有反抗,她說你有沒有保
險套,我的保險套在房間,我身上沒有隨身攜帶,我就去找
了一下,找了保險套之後,在我房間床上就很自然發生性行
為,也有換姿勢,我一開始在上面,後來換她在上面,都有
發生,結束之後,我和A女都有再去洗一次澡,因為我比較
沒有辦法沒有洗澡就睡覺,我們就一起抱著睡覺。起床後,
因為前一天我在忠孝錢櫃門口詢問她時,我就跟她說我隔天
11點左右要出門去打棒球,所以那時候我有調鬧鐘,起來換
了球衣之後叫她起床。A女起來看到她自己只穿上衣跟內褲
,她的反應一切都非常正常,沒有特別提到昨晚發生性行為
的事情,就是完全正常,對話也都是有愉悅的,一直謝謝我
收留她,發生性行為當時我有經過A女同意,我認為她當時
意識狀態是清楚的沒有醉到意識不清,且也很主動,我沒有
違反她的意思等語(偵字不公開卷第9至14頁、偵字公開卷
第95至98頁、本院卷第256至262頁)。
⒉是由被告之歷次供述,當時其與A女於OMNI夜店認識互加IG後
,A女先行離開,嗣於敦南錢櫃外相遇,而共同步行前往忠
孝錢櫃,於進入包廂後,因包廂內僅有黑衣男子(按即證人
王○○)與A女相識,故未久A女與被告即共同離開包廂而與黑
衣男子一同下樓,被告與A女並於忠孝錢櫃外討論前往何處
後,共同搭乘計程車前往本案住處,其間A女均係自行行走
,且有與他人交談、撥打電話通話之行為,於上樓到達本案
住處後,由其室友即證人游○○為其開門,於進入被告房間後
,A女先前往浴室洗澡,並更換其自行攜帶之換洗衣物,於
被告亦洗澡後,雙方乃有聊天談及職業及交友類型、看法,
經互動後而開始接吻,並經A女詢問是否有保險套,而經被
告尋找後戴上保險套,雙方發生性交行為,而供述雙方是合
意性交,A女於案發時並非意識不清之狀態,否認係乘機性
交。
㈡依證人梁○○、王○○、劉○○、游○○之證述,及被告與證人梁○○
、王○○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友人郭○○之對話紀錄擷圖,及
本院就忠孝錢櫃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A女於離開夜店
時、在忠孝錢櫃時、到達本案住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均
難以認定A女當時是否處於意識不清之狀態,或被告主觀認
知上可認知A女處於其所稱之意識不清狀態:
⒈就A女於夜店及前往忠孝錢櫃時之狀態:
⑴證人梁○○於偵訊證稱:我跟A女是朋友,我在夜店巧遇A女,
她說她要去唱歌,我跟2個女生送她過去,途中有遇到被告
,被告也跟我們一起過去,到KTV之後我看著A女跟被告進包
廂,我當天見到A女,她精神意識狀態可以講話和自己走路
等語(偵字公開卷第263至264頁),併參諸A女與證人梁○○(
訊息以梁簡稱)之113年8月10日13時15分至17時12分之LINE
對話紀錄擷圖記載:「(A女:我昨天斷片嗎?你怎麼沒有
幫我叫車回家 我整個被撿屍欸嚇爛)梁:有嗎 妳很清醒阿
,你一直要跑去唱歌」、「梁:我們還送妳去到錢櫃 妳堅
持不走」、「A女:你被斷片的我騙了 對不起我騙了你」、
「梁:妳從哪裡斷片了?幹 你一直跟我朋友聊聊天 聊爆欸
」、「A女:我從我們要去錢櫃 就斷片了 嗚嗚嗚嗚嗚」、
「(A女:但是你怎麼會讓我被他帶走?)梁:你自己你說
找朋友 我們送你去 我們朋友就走了阿」等語(偵字不公開
卷第156至167頁)等語(見本院卷第292至301頁)。由上足
認,A女於OMNI夜店及前往忠孝錢櫃之路途,均可自行行走
並與他人對話溝通,則是否A女確實處於意識不清之狀態,
或係因飲酒影響而忘卻當時之經過,容屬有疑;且依訊息內
容表示:「有嗎 妳很清醒阿」、「妳從哪裡斷片了?你一
直跟我朋友聊聊天 聊爆欸」等語,亦足證以認識A女之友人
立場觀察,A女於夜店時迄至前往忠孝錢櫃之狀態,均無從
認知當時A女是否可能處於意識狀態不清之斷片狀態。
⑵另依A女與友人郭○○(訊息以郭簡稱)之113年8月13日及同年
月13日對話紀錄擷圖記載:「A女:你來Omni 幫我擋酒啦。
(撥出語音通話)」、「郭:你有打給我 說很多酒 叫我去
Omni幫擋酒」、「(A女:瞭解 那時候我已經斷片了 我還
有說更多嗎?)郭:好扯 聽不出來)」、「(A女:那天的
朋友都說我看起來超清醒可以正常對話 但是我其實一直都
斷片了)郭:哈哈哈哈靠 根本自動導航)」、「(A女:所
以你當時聽不出來我斷片?)郭:我這樣有點抱歉沒去找你
」 等語(偵字不公開卷第195至196頁)。是由該友人郭○○
表示:「好扯,聽不出來」等語,足徵A女與證人郭○○通話
當時顯然為正常對話內容,故證人郭○○方表示無從知悉A女
處於其所稱之斷片狀態,且由A女亦自承當時其朋友均表示
其當時自外觀觀之,非常清醒而可正常對話等節,亦足徵自
外部人之角度,顯然無從判斷A女當時是否可能處於意識不
清之狀態。
⒉就A女於忠孝錢櫃之狀態:證人王○○於偵訊證述:我跟A女是
朋友,我不知道A女為何說我是渣男,案發當天我沒有去夜
店,是A女來KTV找我,她來KTV就是跟我聯繫的,她看到我
在KTV問我待到幾點,A女跟一群人來,我只認識A女,有4、
5個,我原本以為他們都認識,最後只剩被告與A女,我是在
要離開前在樓下遇到被告與A女,被告有拿1台腳踏車,其他
人什麼時候走我不清楚;到包廂時A女有進來跟我講幾句話
,過沒多久他們就到包廂外,我們就沒再互動,A女在KTV時
沒有喝酒;我見到A女時,他的精神、意識狀態,應該就是
有喝酒的狀態,我覺得蠻醉的,但不會到沒有意識,還是可
以溝通等語(偵字公開卷第249至250頁)。又依A女與證人
王○○(訊息以王簡稱)之113年8月10日至8月15日LINE對話
紀錄擷圖:「(A女:乾 我昨天斷片...)王:看得出來 一
直渣男應該就偏上頭 哈哈(A女:我真的被他灌到斷片 甚
至完全沒印象有去找你...太扯)王:好好笑」、「(A女:
你當時知道我斷片嗎?還是看不出來?)王:看不出來。」
、「(A女:乾真的太可怕了...)ㄎ一ㄤ而已」、「(A女:
是不是你們都誤以為我意識清醒)王:ㄣㄚ(按即嗯阿)」等
語(偵字不公開卷第198至199頁)。由上可認,A女於忠孝錢
櫃時即未再有飲酒之行為,且A女當時乃有撥打電話與證人
王○○聯繫前往忠孝錢櫃,並有與證人王○○進行對話溝通,且
證人王○○亦明確證稱:當時看不出來A女有斷片之狀態,而
誤以為其意識清醒等語,則於忠孝錢櫃當時,自外部人角度
觀察,亦顯難知悉A女當時是否可能處於沒有意識之斷片狀
態。
⒊就A女前往本案住處時之情形:依證人劉○○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約在113年8月10日凌晨5時26分,A女打IG的視訊電話給
我,A女說她要回家,因為A女有時候喝醉仍然跟人家對話,
所以當下我想確認她是不是回淡水,她的畫面突然出現一個
男生,說會照顧A女,我問他要送A女去那邊?那名男子說會
送A女回他家,他家有女室友,之後我又回撥line電話給A女
要確認狀況、是否要幫她叫車回家?A女表示:她沒有事休
息一下就好,就掛了第二次通話,隨後A女自行回撥LINE電
話給我,A女說他在那名男子家中,她說她沒有事,要我趕
快睡覺,我們第三次通話就結束了;我有跟A女喝過酒,有
看過她喝醉、有看她喝到斷片或吐過,A女喝到斷片或吐時
,狀態是無法行動、會特別嗨;就我所知A女曾有跟陌生人
這樣回家,有發生性行為,A女之前跟陌生人回家還是可以
行動;A女真的喝到斷片是沒辦法回答的等語(偵字公開卷
第35至38頁、第161至163頁)。由上是證,A女於案發當日
凌晨,確有主動撥打電話予證人劉○○表示其現在在被告家中
,其沒有事休息一下就好等語,而依證人劉○○之認知,A女
斷片之狀態係無法行動、沒辦法回答問題,且A女前亦有於
可以行動時與他人返家之相類情事;則觀以前揭其他證人之
證述內容,A女始終均得自行行走,且有始終不斷與他人對
話溝通,且得正確選擇並撥出其欲通話各該對象聯絡方式之
情形,亦有前揭各該LINE通訊對話擷圖附卷可參,而當非證
人劉○○所認知A女平常斷片之生理狀態,是外人亦顯然無從
知悉判斷A女當時是否可能處於意識不清之狀態。
⒋就A女於本案住處之狀態:依證人游○○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中證述:我認識被告,是從113年3月中、3月底在臉書租
屋社團認識的,我們是室友關係,於113年8月10日當時,還
有一個室友,是女生。我們住家格局進門後先是客廳,客廳
與餐桌是連接,客廳旁邊是被告房間,中間有廁所,再來是
另一女室友房間,女室友房間再過來是廚房,再來是我房間
,我們三人各住一間房,各自房間裡面沒有浴室或廁所,是
一間公共浴室,浴室在被告房間跟女室友房間的中間;113
年8月10日凌晨的時候,大概是5點半左右,我有聽到手機響
的聲音,又有按門鈴的聲音,因為我在睡覺,所以我是有被
吵醒的感覺,我後來就接起電話,是被告跟我說他忘記帶鑰
匙,請我幫他開門,有朋友要一起回來,我就幫他開門,因
為我怕有別人,所以我就站門口稍微確認是被告他們之後,
我才進家裡面,因為我們還有一個防盜門,那個門要開,他
也才有辦法進來,因為他沒有鑰匙,站在家門口往外看時,
因為我要確保是不是被告他們,所以我就等他們走到樓梯轉
角時,我就進去,看到他們兩個併走在一起,他們兩個的情
況有聊天、有笑這樣子,聊什麼內容其實聽不太清楚,因為
有一點距離;我在警訊及偵查時提到被告在上樓梯時有稍微
攙扶一下A女,我其實在那時候只有看到1、2秒他們在轉角
,被告有用手稍微扶一下女生的手肘,我也不太清楚他們那
時候聊天內容還是什麼實際情況,就只是稍微扶一下而已,
是扶A女手肘,A女就是很正常的走上來,A女進門之後,她
的狀況很正常,被告有跟我介紹A女是他朋友,我是他室友
,就互相打招呼,A女跟我說妳好,她打完招呼之後就走進
門,A女就自己走過去坐沙發,走過去時她身體沒有搖晃或
站不穩的狀況,坐在沙發上時她沒有躺下來或是頭低低的樣
子,就很正常,就像我們平常這樣坐著。我看到當時A女,
覺得她的精神狀況很正常,沒有什麼特別,判斷她很正常,
是從他們走上樓梯,打招呼,走到沙發,就是一般人會做的
,很正常,我當時沒有認為A女的狀態有意識不清,或認為
她沒有辦法理解別人說的話,或感受到外在資訊的情況,之
後我就準備回房間繼續睡覺,我最後看到被告跟A女的情形
,那時候被告好像跟A女說他的房間在哪個位置,A女就準備
起來,有站起來,過去放東西,然後我就進房間了。我見到
A女的期間沒有看到她嘔吐或是乾嘔過,A女到我們住處期間
,當時另外一名室友也在家,在她自己房間裡,我下一次出
房門應該是8點半左右,我早上出房門之後,有去共用浴室
,因為我那天早上要上班,所以我一樣先進浴室要盥洗,我
當時使用浴室時沒有很髒亂或一些嘔吐物的異狀,就是我們
一般平常的樣子,只是蓮蓬頭上面有夾髮夾,因為不是我的
,平常我們另外一位女室友也沒有那個髮夾,我當下想可能
是那個女生用的,所以夾在那邊。我大概10點左右離開住處
,這之間我沒有見過A女,也沒有聽到任何聲音,我們房間
的隔音,是聽音樂會聽到,講話也會,會聽得到講話的聲音
,但是聽不清楚內容那樣,我那天凌晨5點多被叫醒開門,
回去之後就馬上睡覺,沒有聽到任何的聲響,我睡著,沒有
聽到等語(偵字不公開卷第41至44頁、偵字公開卷第155至1
57頁、本院卷第233至244頁);是依證人游○○之證述,當時
A女於到達本案住處後雖被告有攙扶一下A女手肘之行為,然
A女仍係自行步行上樓,且有與證人游○○打招呼表示:妳好
等語,復參以A女亦自承當時其有印象到達本案住處樓下時
,仍有與證人劉○○通話,且之後有自行至浴室洗澡之行為等
節,則自上揭A女得自行行走並與他人對話、通話及沐浴之
外部客觀舉措,是否得認定A女當時確係處於意識不清之狀
態,或僅係因酒後喪失當時之短期記憶,容確屬有疑,且自
外部人之角度觀察,亦顯然難以認知其當時是否可能處於全
然意識不清之狀態。
⒌末依本院114年2月18日就忠孝錢櫃113年8月10日凌晨5時4分
至5時21分間之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筆錄記載:
⑴於當日5時4分許到達忠孝錢櫃進入電梯後略為:「電梯門開
啟,A女與被告及同行穿黑色短袖上衣之男子(下稱甲男、穿
白色上衣之女子(下稱甲女)、穿黑色上衣之女子(下稱乙女)
一行五人進電梯上樓,在電梯內,A女著黑色連身裙主動伸
手環抱被告肩頸並擁抱被告,被告並以左手環抱A女後背、
臀部,兩人在電梯內擁抱旋轉移動」、「A女與被告等一行
五人走出電梯,A女行走步伐輕快無左右搖晃或有人攙扶之
情形,A女主動前往打開包廂門進入」。
⑵於當日5時7分許步出忠孝錢櫃包廂後略為:「A女倒退小碎步
跳動走出包廂,甲男與被告也走出包廂,A女並有右手拉甲
男左手並左手搭在甲男肩頸的動作」、「A女主動從甲男後
方雙手環抱甲男肩頸」、「A女主動右手拉甲男左手及雙手
環抱甲男肩頸」、「A女雙手拉甲男左手並蹲下,被告上前
伸右手拉A女左手,A女站起後主動雙手環抱被告肩頸並擁抱
被告,被告並收手拍A女後背,兩人在電梯口前旋轉移動」
、「A女主動上前雙手環抱甲男肩頸並擁抱甲男,隨後身體
並向後仰,甲男及被告伸手撐住A女後腰。被告離開去按電
梯,A女持續雙手環抱甲男肩頸並擁抱甲男,被告與甲男多
次伸手撐住A女後腰」、「A女在其他四人間穿梭走動,並向
甲女、乙女揮手及手比愛心手勢。A女上前找被告、甲男一
同比愛心手勢。A女主動雙手環抱被告肩頸並擁抱被告,並
不斷抱著被告往後傾斜,被告伸右手摟住A女腰部」、「A女
雙手拉乙男左手並蹲下再站起來雙手擁抱乙男」、「A女站
在乙男、被告中間,兩手搭在乙男、被告肩膀上並先親被告
右臉頰再親乙男左臉頰,並不斷緊貼乙男」、「乙男、A女
及被告依序進入左側電梯下樓」。
⑶於當日5時11分進入下樓電梯後:「乙男、A女及被告依序進
入電梯下樓,A女從乙男身後環抱乙男,被告從後方扶著A
女腰部及肩部」、「A女、被告及乙男依序走出電梯」。
⑷於當日5時12分許到達忠孝錢櫃大廳後略為:「A女、被告及
乙男走出電梯並從走廊走向大廳,A女與被告牽手走出,於
進入大廳時,A女以雙方拉住被告右手,向左右拉扯搖晃移
動,於乙男至後方跟上時,A女晃動腳步前往以一手拉住乙
男其中一手後,以另一手拉住被告一手,三人共同往畫面下
方之門口移動」、「A女靠近樓梯時,以右手食指往下方比
樓梯,被告與A女牽手走下樓梯,A女緊貼被告,乙男於被告
及A女後方約五公尺接續下樓」。
⑸於當日5時13分許到達忠孝錢櫃門口騎樓後略為:「A女手牽
被告及乙男從忠孝錢櫃走到外面大門口騎樓前,三人在忠孝
錢櫃大門口騎樓停留,A女緊貼被告及用手環抱被告」、「A
女與被告在大門口騎樓徘徊,A女及被告走至畫面上方靠近
柱子旁時,A女以雙手拉被告右手,同時身體往後拉住被告
」、「被告與A女分開後,A女向畫面下方移動,於分開之前
A女有緊貼、用手環抱被告之情形」、「被告走到畫面右側
消失,A女走到乙男附近,A女左手拉乙男右手四處走動及用
手環抱乙男肩頸」、「被告牽腳踏車走到A女與乙男旁,A女
手拉乙男蹲下,被告用手拍A女後背並將A女拉站起來,A女
不斷拉扯乙男、雙手環抱乙男肩頸,被告在一旁摺疊腳踏車
」、「A女不斷拉扯、擁抱乙男並不斷搖晃、失去平衡,被
告用手攙扶A女(截圖73、74)。(2024/08/10 05:17:37至2
024/08/10 05:18:07)被告手拉A女走到路邊,A女不斷搖
晃並緊靠被告」、「A女走到路邊蹲下,被告跟著蹲下,被
告將A女扶起並揮手招計程車,被告攙扶A女走到畫面左側消
失」,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參(本院
卷第61至69頁、第77至157頁)。
⑹是由前揭勘驗筆錄可認,A女於凌晨5時4分迄至21分到達及離
開忠孝錢櫃之期間,其均得自行行走,且與他人互動、聯合
手比愛心動作,而於大廳與被告牽手走下樓梯時,並有手指
向下比樓梯,提醒被告注意之舉措,足徵A女當時外部顯示
之客觀行為,均足使人認知其非為意識不清之狀態,且迄至
上計程車前,A女並均不斷主動與友人擁抱互動,是由前開
監視錄影畫面各節,益證自外部人之立場觀之,均難以認知
A女於離開忠孝錢櫃當時是否可能處於意識不清之狀態。
⑺又雖前開監視錄影畫面期間,A女間有蹲下之行為,然均得站
起後續與他人拉扯、擁抱及互動,且於到達本案住處時,仍
有與友人劉○○對話及自行上樓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是亦尚難以其於忠孝錢櫃時偶有蹲下之行為,即認其已達於
意識不清之狀態;另依當日5時4分許A女與被告到達忠孝錢
櫃進入電梯後:「A女著黑色連身裙,主動伸手環抱被告肩
頸並擁抱被告,被告並以左手環抱A女後背、臀部,兩人在
電梯內擁抱旋轉移動」之客觀舉措,顯示A女與被告當時確
屬互動熱絡,尚無有何嫌惡被告或意外被告在場之情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