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1年度,25號
TPDM,111,訴緝,25,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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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緝字第25號
                   110年度訴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德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2
6號、110年度偵字第5121號、110年度偵字第9928號、110年度偵
字第13120號、110年度偵字第14443號、110年度偵字第16046號
、110年度偵字第16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錢德明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
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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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