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66號
TCDV,114,除,66,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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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富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富瑋開發有限公司 黃柏瑋 第一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3年7月25日 10,521元 RA300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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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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