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除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陳品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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