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37號
TCDV,114,除,137,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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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品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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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