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4號
TCDV,114,除,104,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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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王碧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益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林錫欣 元大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3年7月26日 72,860元 AH598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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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益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