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1號
TCDV,114,除,101,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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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李尚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玉豐螺絲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張碩文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大智分社 113年8月31日 19,942元 FT684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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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