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 告 江秀絨
被 告 陳世財
郭縈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2,0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
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6日止),至自
起訴後即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2,3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1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0
00元後,尚應補繳23,3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0,000元) 1 利息 1,000,000元 102年6月1日 114年3月6日 (11+279/365) 16% 1,882,301.37元 小計 1,882,301.37元 合計 2,882,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