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追加被告 劉源泉
劉美連
劉美惠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采蘋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並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於民國11
4年4月2日對追加被告3人為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追加部分裁判費
。惟查:本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額依原告起訴狀附件債權計
算書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2,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4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認有命補繳必要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追加部分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