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72號
TCDV,114,訴,1372,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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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2號
原 告 張灼貞
訴訟代理人 洪子翔

被 告 賴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
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限其於
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原
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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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