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05號
TCDV,114,訴,1305,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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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05號
原 告 郭美蘭
旁雨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楊惠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振剛、林莉君周真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由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
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58,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5,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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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