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67號
TCDV,114,訴,1267,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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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7號
原 告 尤蓉

訴訟代理人 陳宗元律師
被 告 蔡水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雲林縣○○鎮○○○○街000號,有被告之臺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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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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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