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26號
TCDV,114,訴,1226,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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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 告 楊碧珍
張琬婷
被 告 謝美秀
張恆偉

張宇岑張惠雯


張雅菁

張裕偉
張凱
張榮輝

鄧義騰

鄧雅文


鄧嘉苓

張世旻


張世樺

陳俊仁
陳俊雄

李明熹
張繼中
張繼样
黃竺得

黃微儒

黃充閭
黃昃煦
黃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
4日裁定命原告2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
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3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2人,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2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
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各在卷可按,則原告2人之起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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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