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91號
TCDV,114,補,991,202504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佳雯陳秋菊發支付
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