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郭蕙芬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富凱、胡昕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2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9,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