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49號
TCDV,114,補,949,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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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林文馨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楊濟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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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