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44號
TCDV,114,補,944,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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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賴聿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仍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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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