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賴聿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仍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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