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0號
TCDV,114,補,930,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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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洪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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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