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雲千芳
被 告 黃聖傑
林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計算
式:3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