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07號
TCDV,114,補,907,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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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張維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豪景觀園藝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
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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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豪景觀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