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劉家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尚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