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67號
TCDV,114,補,867,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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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謝榮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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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