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51號
TCDV,114,補,851,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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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鍾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宣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即聲明一部分),若獲得
全部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號4樓之53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並提出系爭房屋最新房屋稅籍
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
房屋113、114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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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