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曾世源
王秀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戴伯軒律師
被 告 梁瀞文
梁瀞云
李明燦
柯翠萍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0元(300000+〈12500x
1000〉x4=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1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