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鼎兆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榆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張彩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烱茗、陳松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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