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5年度,785號
KLDV,105,基簡,785,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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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785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魏嘉慶
被   告 蔡建豐(原名蔡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准原告到場 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定有明文。原 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十六萬一千六百 六十元,及其中六萬七千五百五十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嗣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四月 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十六萬一千六百六十元,及其中六萬七千五百五十二元自九 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部分捨棄。原告上開 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美國銀行訂立契約申辦信用卡,惟 被告並未依約履行付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後美國銀行 之債權經財政部金融局核准債權移轉予荷商荷蘭銀行(下稱 荷蘭銀行)(荷蘭銀行增設松山、中港分行,承受訴外人美



國銀行松山、台中分行之全部營業及其資產、負債),荷蘭 銀行再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將債權讓予新榮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榮資產公司),新榮資產公司再於九十八 年七月六日將債權(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讓予 原告。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十 六萬一千六百六十元,及其中六萬七千五百五十二元自九十 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美國銀行VISA/Mas terCard申請表格、美國銀行VISA/Maste rCard信用卡注意事項、財政部函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台財融第八八七四一七七八號函、荷蘭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金額表、新榮資產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金額表、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等資料(以上 皆為影本)為證,核無不合,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 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標的金額五 十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一千八百九十元(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公示送 達登報費12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 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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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基簡字第7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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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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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7,552元 │自94年8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
│ │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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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