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34號
TCDV,114,補,834,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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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98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35,3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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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