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黃子龍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黃大益
黃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益、黃麗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萬1,368元(計算式:1,855,684+1,855,684=3,711,368),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
024元。又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3年度
中司調字第1979號調解不成立,扣除其所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3,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