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黃國誠
訴訟代理人 張靜惠
被 告 張志賢
張惠華
張耀乾
巫國想
黃鈺茹
陳炫臻
賴文洋
賴柏元
賴文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
2,58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萬9,661元【計
算式:383.08㎡(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4,1
39元(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1/6(原告應有部分)=2,179,6
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