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19號
TCDV,114,補,719,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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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吉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疄

被 告 大黃蜂智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傑
被 告 鈺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315元(計算式:632
,100元+439,215元=1,071,3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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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黃蜂智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工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